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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条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7-6-28
实施时间: 2017-7-1
法规类型: 一般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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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整理期业务规定》”)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本所现根据本通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整理期业务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原《整理期业务规定》(深证上[2015]46号)同时废止。
  三、对于新《整理期业务规定》施行前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6月28日

相关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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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4]15 201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