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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17]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2-21
实施时间: 2017-2-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6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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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推动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创业创新。各市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精心谋划部署,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专人负责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备案享受和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填报要求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各市局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举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培训班,面对面辅导纳税人准确掌握研发费优惠政策。重点选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有研发活动的企业, 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见附件),采取“点对点”服务,结合优惠政策落实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研发费用归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落实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各市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12366纳服热线等岗位税务人员的培训,规范政策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应享尽享
  各市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科技、经信、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主动获取发生研发活动企业信息,摸清企业研发活动底数,提高政策宣传、落实的针对性。要加强与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对接,强化宣传、解读税法,引导新兴产业企业和有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校广泛开展研发活动。要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地税部门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度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四、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市地税部门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或增加备案资料。全面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由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执行,避免纳税人 “多次跑”现象的发生。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并公开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企业及社会的监督。各级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做好效应分析
  各市地税部门要定期对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同时,要建立有研发活动企业台账,台账应记录有研发企业名称、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未享受优惠政策原因、地税部门政策宣传、辅导等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市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省局(企业所得税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1日
  附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
  :
  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国家和我省相继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其中: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财政补助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条件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核算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中附表的样式编制);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三)本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四、下列行业不适用本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享受流程
  (一)汇缴享受。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备案管理。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完成备案:
  1.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研发项目立项文件;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附件)。
  2.企业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六、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80号)
  -------------------------
  回      执
  我单位已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优惠政策和办理流程。
  签收人: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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