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办[2017]3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9
实施时间: 2017-4-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0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
  为加快全省实体零售创新转型,推进消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国办发[2016]7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等部署,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体制机制改革构筑发展新环境,以信息技术应用激发转型新动能,推动实体零售由销售商品向引导生产和创新生活方式转变,由粗放式发展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由分散独立的竞争主体向融合协同新生态转变,进一步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更好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破除体制机制束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体零售业自主选择转型路径,实现战略变革、模式再造和服务提升;坚持需求引领,适应消费需求新变化,引导实体零售企业补齐短板,增强优势,扩大有效供给,减少无效供给,增强商品、服务、业态等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坚持创新驱动,抢抓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机遇,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提高全省流通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商业结构。
  1.优化网点布局,加强城市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引导市场饱和度较高的购物中心、百货店等业态有序退出城市核心商圈。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盘活现有商业设施资源,丰富商业业态和模式。(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
  2.推进各地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商业基础设施,提升城镇与周边农村实体零售设施的共建共享程度,完善实体零售场所停车场等配套设施。(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3.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网络,鼓励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集商品销售、物流配送、生活服务于一体的乡镇商贸中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流通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健全服务网络。
  1.鼓励商贸、供销、图书等流通龙头企业间加强业务合作,推动连锁化、品牌化企业进入社区设立便利店和社区超市,加强与电商、物流、金融、邮政、电信、市政等对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进实体终端的服务功能叠加,拓展增值服务空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邮政管理局)
  2.提高社区店便民服务化程度,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鼓励各类流通企业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全面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建设一批电商特色小镇和电商村,完善农村市场流通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促进品牌建设。
  1.深入推进品牌战略建设,扩大安徽名牌、驰名著名商标和老字号等品牌创建和宣传,培育一批具有带动示范引领作用的实体零售骨干企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2.积极推动“同线同质同标”出口产品进入国内销售体系。开展“皖货精品”系列宣传和对接活动,完善提升消费促进“双百”“五进”活动。鼓励各地开展特色商业街建设,进一步提升经营特色和品位,适应消费转型升级,增强商业街区集聚和辐射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发展方式。
  1.鼓励企业加快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市场需求研究,改变引厂进店等传统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和买断经营,提高自营和自有品牌商品比例。鼓励大型商贸企业优化供应链,延伸供应链管理,提高供应链资源整合、运营协同能力。鼓励连锁经营创新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大数据优化配送和网点布局。支持龙头企业建立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整合采购、配送和服务资源,带动中小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
  2.以城市物流标准体系建设、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连锁企业自有物流设施、零售网点向社会开放成为配送节点,推进城市共同配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3.加快研制零售业等领域标准,大力引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积极推进实体零售服务企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实体零售业服务名牌。(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
  4.支持企业开展服务设施人性化、智能化改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无线网络、移动支付、自助服务、停车场等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跨界融合。
  1.鼓励线上线下优势企业通过战略合作、交叉持股、并购重组等多种形式整合市场资源,培育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新型流通业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2.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各类市场主体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实体零售线上线下互动业务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确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3.鼓励零售企业与创意产业、文化艺术产业、健身娱乐业、餐饮业、会展业、旅游业融合发展,实现跨行业联动。完善旅游景点(区)、旅游购物点、乡村旅游销售点购物、娱乐、休闲等配套设施,促进零售业与旅游业互动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等)
  4.促进内外贸一体化,鼓励有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优势的外向型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进一步提高零售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构建海外营销和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发展环境。
  1.持续巩固和扩大商事制度改革成果,加快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和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进一步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连锁企业设立或变更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设置障碍。(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2.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程序,深入推进风险分级监管,减少重复检查。(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在已有进境水产品、蔬菜等产品的检疫审批终审权基础上,争取扩大满足需求的进境食品终审权类别,简化优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完善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制度,根据配送需求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增加城市通行高峰时段配送车辆通行许可。减少对城市配送车辆停靠限制措施,施划城市配送车辆专用临时停车位或临时停车港湾。进一步减少对临街店铺装潢装修限制,取消不必要的店内装修改造审批程序。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减少对户外营销活动的限制。(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5.加大专业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业务交流,完善多层次零售业人才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综合创新能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七)促进公平竞争。
  健全部门联动和跨区域协同机制,完善市场监管手段,加快构建生产与流通领域协同、线上与线下一体的监管体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强化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企业总部和配送中心,减少对销售普通商品零售门店的重复检查。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政策保障
  (一)强化规划引领。
  1.加强网点规划实施。科学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试点等工作,加强实体零售设施布点、布局衔接。依法做好实体零售设施规划管控,强化新建社区的商业设施配套,有效保障老旧小区基本商业业态用房需求。加强对商业地产项目调控,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2.发挥商业网点发展建设规划的引导作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中安排商业网点发展建设用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1.落实好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分配,对分支不进行汇算清缴。认真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做到应扣尽扣。落实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零售企业使用冠名发票、卷式发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零售企业设立的科技型子公司从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研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符合条件的,自认定当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2.认真落实好各项减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符合我省规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3.积极落实工商用电同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
  1.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等产业基金支持,运用好安徽产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流通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2.积极稳妥扩大消费信贷,支持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落实有关续贷政策,实现贷款到期续贷“无缝对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开发小额信用贷、循环贷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安徽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3.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发展供应链融资和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模式。落实好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改进和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发展。积极扩大“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业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零售业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反映零售业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合理把握开发节奏、科学配置商业资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鼓励各地建立政府引导推动、企业自主转型的工作机制,在财政、金融、人才、技术、标准化及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推进实体零售加快创新转型。(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工作的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认真组织实施。省商务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实施效果,推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等)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 黑政办规[2017] 2017/6/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实施意 吉政办发[2017] 201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