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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皖政办秘[2017]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25
实施时间: 2017-4-25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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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提高灾后恢复生产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提质增效,推动农业保险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巩固农业保险发展成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以服务农业现代化和助力脱贫攻坚为方向,支持农业保险创新、拓展服务领域、延伸服务链条,进一步满足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差异化的保险需求,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协同发展的格局,建成保障充分、覆盖广泛、竞争有序、富有活力、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保险体系。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提升服务“三农”保障能力,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二、主要任务
  (四)丰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加快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将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逐步纳入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实现种植业、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等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在省内全覆盖。鼓励各地多渠道筹集资金,大力发展蔬菜、果品、中药材、茶叶和特色养殖等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落实完善山区库区农房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农房保险。力争农业保险在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全覆盖,做到“愿保尽保”。探索开发针对蓄滞洪区、低洼地区、防洪保护区等洪涝灾害易发地区的农业保险险种。对接国家在13个粮食主产省部分县市财政救灾资金扶持政策,积极争取支持。
  (五)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建立政策性种植业保险保额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近一期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数据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政策性种植保险保额。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定期调整各险种费率。探索建立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积极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发保险产品,提供风险管理,推进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综合农业保险产品体系建设。通过小额保证保险、保险+信贷、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满足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
  (六)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各地扩大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收入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开展产量保险、产值保险、制种保险、品牌粮食专用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农机具保险、家禽保险、肉牛羊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农业企业综合保险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等试点。建立农业补贴、涉农信贷、农产品期货与农业保险联动机制,继续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拓宽融资渠道,不断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七)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支持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经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多样性的农业保险需求。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估、检查督查、定期巡查制度,由市统一组织招标,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每3年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建立常态化农业保险经营准入和退出机制。
  (八)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完善承保理赔流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管理,加强对协办业务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核力度,推动土地确权成果与农业保险农户信息共享,优化理赔操作程序,提高理赔的精准性、便利性。各级保监、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套取财政资金、损害农户合法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保险承办机构承保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九)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在当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网点应建设至中心镇,暂不具备条件设立正式机构的,服务场所可与财政、农业、气象等部门共建共享共用,也可采取其他方式建立,实现农业保险服务站乡镇全覆盖,鼓励保险机构在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加强农险人员队伍建设,保险机构应根据业务量,在每个乡镇设立专职农险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需求聘用乡镇、村协保人员。
  (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承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足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以丰补歉。支持保险承办机构通过购买商业再保险等方式转移超赔风险。探索建立省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十一)发挥助力脱贫攻坚作用。把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作为农业保险支持的重点,提高贫困地区农业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加大对国家级农村保险综合改革试点县金寨县的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精准扶贫示范区。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积极开发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吸引保险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倾斜,加大贫困地区保险分支机构建设,提升贫困地区乡、村保险服务站覆盖面。鼓励各地和保险公司减免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中央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的自缴保费部分,参保特色农业保险或其他涉农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三、保障措施
  (十二)突出政策引导。继续落实好产粮大县粮食作物保险省级以上财政差别化保费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特色农业保险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政策,扩大奖补品种目录、加大奖补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各地增加特色保险品种和扩大保险覆盖面。加强农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财务监管、业务监管和服务监管,围绕落实财政补贴政策、规范承保理赔运作、重点目标实绩、保险机构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开展对开办农业保险地区和经办机构的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地方特色农业扶持和保险机构招标的重要参考。
  (十三)认真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日常管理,保费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农业保险业务推动和协调。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业务开展合规性检查,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水平。农业和林业部门协助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并指导农户做好防灾防损。气象、水利、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农业灾害风险区划、监测预警、防灾减损和灾情评估等工作。保险承办机构要加强网络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完善理赔程序,实施精准赔付。各市、县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保险承办机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十四)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保险承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主要成绩、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先进人物,以及为农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和积极变化等。要不断加大农业保险培训投入,丰富培训形式,提升培训质量,逐步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认识,增强农户的风险防范和参保意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做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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