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7]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12-23
实施时间: 1997-12-23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9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解决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同意在互惠对等原则基础上,对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中国产物品予以退还增值税。
  二、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物品范围包括:
  (一)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电、煤气、暖气;
  (二)驻华使(领)馆及其馆长住宅在中国市场购买的自用建筑装修材料及设备;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自用中国产汽车;
  (四)驻华使(领)馆在中国市场购买的合理范围内的、单位金额在2000元人民币以上自用的设备及物品。具体包括家具、地毯、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录像机、音箱及其他大宗办公用品等。
  三、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计算应退增值税税款的退税率,为现行国家规定的退税率。
  四、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视同出口,其退税计划纳入国家出口退税计划统一管理。
  五、有关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的具体退税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关于不动产交易退税[费]事项办 2019/4/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佛山市顺德区美的微波电器制造有限 粤国税函[2007] 2007/9/24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福建祥鑫铝业有限公司实行按月 闽国税函[2008] 2008/12/18
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1/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营[2004] 2004/12/16
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 法复[1996]11号 1996/7/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因质量原因退回车辆后车船税退 上海市地方税务 2012/1/1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 吉国税发[2005] 2005/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 穗地税函[2005] 2005/2/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美丽园工艺有限公司申请退税的 皖国税函[2008] 2008/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