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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函[2017]138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6-5
实施时间: 2017-6-5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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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2005年7月认定、以及2008年7月、2011年7月和2014年7月通过认定延续的31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将于今年7月到期,按现行规定应进行资格延续。现就资格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申请报告内容(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申请报告。评审期间,将视情况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根据申请报告、现场检查结果、市场评价情况、日常监管记录、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由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由监管部门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做出资格延续、暂停开展新业务、取消管理资格的决定,同时在我部网站公告。
  (一)符合规定条件、遵守准入时承诺、合规开展业务、市场表现和业务发展良好的,将允许资格延续。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开展新业务:
  1近3年因企业年金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请报告陈述不够清晰、不完整,重要内容的陈述与机构实际情况不符的;
  3企业年金管理制度不健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的;
  4正在被国家司法机关、有关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
  5公司治理、决策机制不健全的。
  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提交业务整改或发展报告;暂停开展新业务期限结束后,根据整改情况确定资格延续或取消资格。
  (三)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资格:
  1未按时提交申请报告的;
  2申请报告有虚假陈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重大遗漏的;
  3违反资格准入时的相关承诺,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持续不适应市场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业务合作机构及监管部门方长期给予负面评价的;
  4公司治理、决策机制持续不健全,或者企业年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持续不完善,在市场和业内形象负面,且影响到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发展或基金安全的;
  5近3年有三次以上违法违规记录或者一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三、申请报告一式9份,其中1份为原件。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40页A4纸以内,封面、封底及正文都使用普通白色复印纸。除报送纸质书面材料外,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同一管理机构不同资格的申请材料要分别报送。
  四、各有关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将直接影响资格延续评审结果。
  五、为保证资格延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机构须指定经办人负责联系有关工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须提供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六、受理申请时间:2017年6月15—16日。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318室。各有关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报告的品质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将直接影响资格延续考核评评审价结果。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查鸿宁  周佳
  电话:010-84209363  84207503
  传真:010-84208516
  邮箱:jianduerchu@mohrss.gov.cn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6月5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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