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7]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6-9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7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续:
发文标题: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0-4-20
实施时间:2020-4-20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 赣国税函[2010] 2010/6/1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 2010/7/2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闽地税发[2006] 2006/1/1
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4]235号 2014/8/8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 桂财金[2017]10 2017/1/1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 沪国税所[2015] 2015/1/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 沪国税流[2000] 2000/10/1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 深国税发[2003] 20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