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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桂政办发[2017]5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22
实施时间: 2017-4-22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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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升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将我区生态保护补偿与西部大开发、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等重大战略有机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促进广西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工作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将试点先行与逐步推广、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绿色发展,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生态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形成符合我区区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分领域重点任务
  (一)森林。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规划》修编广西公益林区划规划,增强公益林区划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健全市、县(市、区)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依法界定公益林的基础上,根据重点公益林起源、林分质量以及管护难度,研究制定分类补偿标准,充分体现优质高价、劣质低价的补偿原则,严格实施分类补偿;建立健全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推进管护成效评价,加强管护责任制度建设,完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分级责任;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争取国家层面将我区天然林全部纳入公益林规划建设和保护范围。(牵头单位: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湿地。科学区划湿地,研究启动退耕还湿工作,争取国家在我区扩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加大沿河、沿湖、采矿沉陷区的湿地恢复治理和崩岸治理力度,开展九洲江等重要支流治理,探索率先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自治区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推动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府湿地生态补偿投入机制,建立健全桂林会仙喀斯特、北海滨海、横县西津、富川龟石、都安澄江、靖西龙潭、百色福禄河、凌云浩坤湖、平果芦仙湖、大新黑水河、龙州左江、东兰坡豪湖、荔浦荔江、梧州苍海、南宁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体系。(牵头单位: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海洋。继续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政策,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继续执行海洋伏季休渔渔民低保制度。健全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研究建立山口红树林生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牵头单位:农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海洋局、水利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四)水流。按照国家部署,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适当提高补偿标准。有序推进现有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在我区实施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研究在西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开展区内地表水跨界断面生态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牵头单位: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国家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施耕地轮作休耕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进一步落实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自发开展“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以奖代补”政策。探索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激励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管护、改良和建设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补贴。努力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规模,争取国家层面同意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中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调出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外25度以上实际陡坡耕地(含石山裸地)、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梯田梯地、易地扶贫搬迁、库区移民搬迁后腾退的非基本农田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纳入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范围。落实国家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的补助政策。(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林业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农业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六)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完善自治区级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自治区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逐步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展到各种自然生态空间,支持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地税局、林业厅、海洋局)
  (七)加强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抓紧推进我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自然保护区、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蓄滞行洪区、重要水源地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积极争取国家补偿政策支持。将区内重要生态屏障作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区域。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我区推动建立国家公园的重要内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八)推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继续推动广西广东九洲江、广西广东西江等开展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抓紧建立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鼓励在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受各种污染危害或威胁严重的地区探索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局)
  (九)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统一采集与发布、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强化科技支撑,开展我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服务价值等专项课题研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统计局、海洋局)
  (十)创新政策协同机制。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评估方法和实施机制,稳妥有序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加快制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技术指南和技术规范,形成损害生态者赔偿的运行机制。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探索研究我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内部原有人工林、用材林补偿,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使用成本评估机制,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等纳入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确保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收益。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自治区内流域上下游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用水户之间等水权交易方式,完善水权交易平台。推进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排污权交易,加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加紧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动对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定我区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方案。通过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林业厅、农业厅、质监局、物价局)
  (十一)实现生态保护与精准脱贫有机结合。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快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促进贫困人口增收脱贫。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向我区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加大对我区的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护目标,集中力量强化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力度。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对在贫困地区新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补偿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能源局)
  (十二)推进政策法规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法规。研究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推进我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法制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地税局、林业厅、统计局、能源局、海洋局)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厅际协调机制,加强跨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全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补偿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制度。加强试点情况分析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十四)狠抓督促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国家有关部委,及时了解各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最新政策动向,争取政策资金向我区倾斜。继续积极参与国家各类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建设,着力在自治区内各有关领域有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探索。全区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全区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的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在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时要充分鼓励公众参与,营造全社会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生态补偿工作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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