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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7]1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3-31
实施时间: 2017-3-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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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抢抓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坚定不移地扩大有效投资,增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更加突出招商引资的重要作用。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按照“引大、引新、引优、引强”的要求,各地要把招商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招商引资主体责任,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招商引资提质增效。到2020年,全省实际使用外资和省外实际到位资金年均增长8%以上,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超过300家。(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外侨办、省旅游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
    (二)以规划引领招商引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省“十三五”规划,按照既管行业也管招商的原则,加强对各地产业招商的指导,重点推动汽车、钢铁、石化、建材、纺织服装和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智能制造、高端装备、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五个一批”的要求,提出本行业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省商务厅汇总编制《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及时发布和推介。各地要根据入库项目,制定专项招商方案,推动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卫计委等)
    (三)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瞄准境外500强和国内500强,吸引跨国公司、央企和民企来我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形成总部集群布局和集聚效应。对各地新设的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机构,经审核认定,符合《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相关奖励政策条件的,可纳入奖励范围。(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外侨办、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等)
    (四)发挥自贸区招商示范作用。抢抓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大机遇,深入推进投资自由化、贸易便利化、金融国际化和监管法治化,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拓展跨境电子商务。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创新合作,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加快形成招商引资引领示范效应,打造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责任单位:武汉、襄阳、宜昌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等)
    (五)创优活动品牌拓展招商渠道。做强“鄂港澳粤”“华创会”“楚商大会”“台湾周”等省级重大招商品牌,培育“鄂京(环渤海)湖北之窗”“世界500强对话湖北”等新开放载体,推动“中国中部国际产能合作”“长江中游与伏尔加河流域城市群区域合作”和“中法武汉国际生态示范城”等国际合作。发挥湖北对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境外商协会及海外同乡会的作用,建立与境外政府及机构的招商合作机制,推动与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共建海外中心、成立香港中国企业协会湖北分会和省长国际企业家咨询委员会。(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台办、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省旅游委、省外侨办、省编办等)
    (六)促进招商引资方式多样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招商模式。推动各地实施产业链招商、中介招商、以商招商、资本招商、回归招商。支持各地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鼓励各地有序推进重资产招商,政府可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代购生产设备、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吸引龙头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侨联、省工商联、省外侨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七)加大财政支持。对《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的落地项目,积极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优先安排省内预算内相关资金。充分发挥省级促进外贸及引资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招商引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可对上一年度招商引资落地项目,新增地方财力、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和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补助。对招商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等)
    (八)加大税收支持。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各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
    (九)加大金融支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建设营运。发挥长江产业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重大招商项目建设。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企业采取境内外上市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各地出台政策,对境内外上市及挂牌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加大跨境交易管理改革力度,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境内外投资主体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开户个数不受限制,可异地开户,实行意愿结汇,利润可按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汇出。(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
    (十)加大土地供给保障。实行土地利用计划三年滚动管理,对纳入《湖北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可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对入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一年内缴清。对我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各级国土部门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做好用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等)
    (十一)加大人才及用工保障。支持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鄂创新创业开辟人才“绿色通道”。鼓励各地出台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措施,可对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全力保障招商引资企业用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园建设,对获得国家级及省级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予以补贴。鼓励各地发展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畅通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公共服务渠道,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等)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二)加强法治环境建设。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惩处破坏招商环境的行为。开通“大企业直通车”,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的激励约束。(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十三)加强政务环境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构建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收费清单、监管清单。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签订的招商合同要不打折扣地执行。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亲商、安商、扶商的社会氛围。支持媒体发挥传播推广功能,加大招商引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编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知识产权局、武汉海关、省国税局、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四、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四)强化项目跟踪督办。落实项目跟踪服务督办机制,明确各级政府推进项目的主体责任,实施重大招商项目领导负责和专班落实制。按照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对重大招商项目进展情况实施“周上报、月通报”制度,将各地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和企业开工情况进行通报。把项目跟踪服务督办结果纳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考评体系。(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十五)完善激励和容错机制。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招商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一线锻炼,建设专业化招商团队。对完成招商任务好、引进重大项目多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
    (十六)加强工作保障。制定《湖北省招商引资活动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小分队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活动中涉及的招商接待、差旅费予以倾斜保障。各级外事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项目的招商引资团组出访应予优先保证。(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外侨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落实支持招商引资的各项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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