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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发[2017]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29
实施时间: 2017-4-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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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要求,为加快缩小全省县域内城乡间、学校间教育差距,着力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等问题,现就统筹推进全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一)城乡二元结构教育壁垒基本破除。实现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标准、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和“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
    (二)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按编制标准和岗位结构配置,增强乡村教师岗位吸引力,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基本实现城乡师资配置均衡。
    (三)城镇学校大班额基本消除。城镇学校建设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到2018年全省基本消除66人以上的超大班额,到2020年全省基本消除56人以上的大班额。
    (四)乡村学校建设基本达标。县域内乡村学校布局合理,乡村完全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寄宿制学校基本完成标准化建设,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
    (五)控辍保学机制基本健全。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困难学生、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关爱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脱贫任务全面完成,到2020年全省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1.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步规划城镇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以城镇化建设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等为依据,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根据专项规划预留足够的学校建设用地。
    2.与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农村学校。各地要在基础设施完备、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设点。要充分考虑边远贫困地区适龄儿童的入学需求,把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边远地区的教学点纳入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3.加强学校布局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各级城市(乡)规划委员会要把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成员单位,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学校布局规划编制和变更要依法定程序进行。
    (二)统筹推进城乡学校标准化建设。
    1.实施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摸清情况,逐校建立标准化建设台账,分校制定建设方案,分年度推进实施,到2020年总体达标。
    2.按标准配建城镇学校。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统一标准建好城镇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城镇新建居住区要依法配建标准化学校,老城区的改造、未达到配建学校标准的小规模居住区要依法统筹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地方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3.按标准建好乡村学校。要按照标准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和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因撤并学校造成学生就学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因撤并学校造成校园校舍闲置的,要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
    (三)统筹推进城乡师资配置。
    1.全面实施县管校聘。各地要依据《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鄂编办发[2016]22号)规定,结合学生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要求,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岗位总量及结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教职工编制城乡、区域统筹和动态管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管校聘”实施方案,于2018年全面实施。
    2.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各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按照县域内“控制总量、动态平衡、退一补一”原则,逐级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全省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搭建考务平台。实施“专科定位、师范定向、全科定性、小学定点”的教师培养方式,委托专科层次学校,招收本地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师范教育为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定向培养全科教师。各地要利用空编,采取有效办法及时补充教师,创造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条件,丰富乡村教师业余文化生活。
    3.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城镇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城镇学校教师工作满五年,必须交流到乡村学校教学一年。乡村学校教师工作五年后,可以申请交流到城镇学校从教。交流教学的经历应作为教师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考量因素。要落实交流教师乡镇工作补贴,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
    4.加强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挤占专任教师编制,导致专任教师实际比例低于国家标准。积极推进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安保、宿管、食堂等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
    (四)完善城乡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1.建立城乡教师工资收入联动机制。各地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平均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在保证教师队伍稳定基础上,突出体现城乡教师待遇差异化,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稳步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2.完善教师岗位激励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合理设置乡村学校中级、高级教师岗位比例,确保乡村学校教师职称即评即聘。校长和教师绩效工资要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校长绩效工资在核定的总量内,按不高于本校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确定。班主任岗位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3.完善乡村教师周转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五)统筹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质量。
    1.推进城乡学校全面实施课程计划。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湖北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开好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重视心理健康教育,重视综合实践活动,积极推进研学旅行,充分发挥校外教育基地的育人作用。城镇中小学和农村初中要按规定组织教学,严禁考什么教什么,严禁加快教学进度,严禁违规补课,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农村小学要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开齐开好体育、音乐、美术、生命安全教育等课程。
    2.改革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制定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标准,建立课程实施监控制度,全面监控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实施。制定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建立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充分利用监测结果指导教育资源配置和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推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改革,加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诚信制度建设,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在招生中的有效应用。
    3.应用信息技术促进质量提升。大力推进“三通二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班班通、农村教学点网校、教学点资源全覆盖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办学水平评价、教学质量监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六)改革教育治理体系。
    1.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加大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省级统筹力度,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督导评估机制,实行义务教育投入、质量监测、均衡发展水平等公告制度。
    2.改革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完善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逐步形成具有特色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推动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师生权益救助制度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等,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
    3.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推动学校普遍建立家长委员会,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决策、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营造良好的办学环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教育质量、教育满意度等评价。
    4.加强基于“互联网+”义务教育大数据综合性平台建设。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提高财政教育资金的效益性和精准性,促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强基于“互联网+”农村义务教育信息化平台建设,开展义务教育资金监管、预算绩效评价、合理调配教育资源、监控教学运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及社会公开等工作。运用网络远程教学等方式推动城市教育优质资源向农村倾斜,运用大数据进行教育领域的分析利用,促进全省教育资源的合理均衡配置。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对教育领域投入,带动教育相关产业发展。
    5.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在维持原有教师招聘渠道不变的基础上,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义务教育补充服务。要按照“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绩效优先、师生受益”的总体思路,遵循“政府主导、稳步推进、公开择优、注重绩效、信息公开”原则,加强对政府购买义务教育补充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补充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凡政府不能直接有效提供且社会能办好的义务教育服务事项,可以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包括:文艺、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科技活动等短缺学科教学。购买义务教育补充服务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从教育经费增量中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七)推动义务教育学校集群发展。
    1.推进办学模式改革。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制、名校办分校、对口支援、委托管理等办学模式改革,缩小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差距。探索集团化内部实行统一法人、统一课程设置、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配备、统一经费使用、统一质量评价。各地要建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绩效评估机制,在分配相关教育经费时,对缩小城乡间、学校间办学水平差距的牵头学校给予倾斜。
    2.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将村小学和教学点纳入对乡镇中心学校考核,加强乡镇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探索乡村小规模学校小班化教学试点,鼓励开展城市优质学校带乡村学校的小班化教学试点,探索建立具有湖北特色的农村小班化教学模式。
    (八)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
    1.明确消除大班额工作任务。到2018年年底前,现有超大班额超过10%的县(市、区)要将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现有超大班额为5%—10%的县(市、区)要将大班额比例控制在3%以内,其他县(市、区)要消除超大班额,到2020年之后各地不得再存在超大班额。到2020年年底前,现有大班额比例超过20%的县(市、区)要将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0%以内,现有大班额比例为10%—20%的要将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其他县(市、区)要将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以内,到2020年之后各地大班额比例要逐年减低,直至全部消除。
    2.实施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消除大班额工作计划,明确消除大班额的具体措施,确定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平均班额超过国家限额标准的县(市、区)说明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应以发展为主,有序扩大学位供给;平均班额低于国家标准的县(市、区),应以改革为主,引导生源合理流动。分县(市、区)建立消除大班额台帐,建立班额预警机制、消号制度和公示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地方要追究责任。已完成消除大班额的地方,应逐步把班额控制在标准班额内,并防止反弹。从2017年秋季开始,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
    (九)关爱特殊群体学生。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权利。各地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与辖区居民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简化入学手续。利用学籍管理系统,推动“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钱随人走”。实现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促进随迁子女融入学校和社区。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2.关爱留守儿童。各级政府要大力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作用,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督促外出务工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鼓励取得居住证的家长带适龄儿童在工作地就近入学,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关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儿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资助范围。落实全纳教育要求,对残疾儿童实行“一人一案”,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切实做好控辍保学。
    1.完善控辍保学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初中等重点学段,以及随迁子女、流动留守儿童、学习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重点群体的监控。学校要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提供帮扶专项经费支持。
    2.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实施入学报告和劝学防辍制度,由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发放入学通知书,对不入学或辍学的,进行劝学。乡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和派出所要紧密协作,保障适龄儿童信息齐全,入学学生一个不少。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摆在优先发展位置,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按照一体化的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列出工作清单,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和主要领导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财政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新出生人口的统计,为学校布局提供有关依据。残联要为残疾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维护相关权益,提供必要帮扶。妇联要引导学生家长做好家庭教育,推动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全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和办法,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方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推广,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
    201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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