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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7]3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10
实施时间: 2017-4-1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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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我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按照“创新机制、扩大覆盖,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激励、推动落户,维护权益、消除顾虑”的原则,提高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县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实现市民化。力争到2018年,建立起权责明晰、激励充分、保障有力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办法,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面落实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相关政策,对城市和农村户籍中职学生均免除学费,增强中等职业教育吸引力。进一步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扶持政策,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断满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需求。按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按规定足额落实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资金,保障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支持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责任单位:省医改办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配合)
    支持构建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我省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加快建成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民政、残联、扶贫等社会救助基础数据互联互通的大数据信息平台,加强资金全方位监管,防范和堵塞社会保障资金的“跑冒滴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配合)
    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持有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可以通过申请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和有关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市县政府要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省级财政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海口市和三亚市要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支持加快推进特色产业小镇建设,通过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省级财政在安排特色产业小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要对特色产业发展较快、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适当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健全转移支付体系,提高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保障能力。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积极争取中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的同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省级转移支付奖励资金,根据农业人口进城落户数、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因素测算分配,激励市县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市县政府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统计局配合)
    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对市县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时,要考虑市县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增强市县政府财力保障能力,支持市县为农业人口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统计局配合)
    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转移支付。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转移支付,省级财政在资金测算分配时,要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缺口较大的市县财力保障。市县政府要统筹使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统计局配合)
    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省级主管部门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市县政府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三)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市民化。
    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权益,不得将权益退出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引导入城落户农民依法有序流转经营权和开展抵押贷款,保护入城落户农民的权益。市县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居住证管理全面实施,支持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认真落实《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我省居住证管理的全面实施。各市县政府要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制度,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各级公安、法制、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省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作为分配相关财政资金的测算依据。(责任单位: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各市县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狠抓落实。
    (二)积极主动,创新机制。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各市县要认真梳理现行的不符合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利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和管理方式,抓紧修改完善;要不断创新机制,积极探索进一步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措施,并鼓励先行先试。
    (三)加强督导,落实责任。要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任务分工和落实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要在每季度末对相关部门、各市县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督导,确保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执行到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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