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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7]3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10
实施时间: 2017-1-1
失效时间: 2019-12-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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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0日
    海南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模式,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95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旨在推动我省PPP示范项目加快实施,规范运作,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引导和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鼓励各市县、省级部门深入和规范推进PPP改革。
    第三条 PPP以奖代补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PPP项目运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切实做到有序规划、科学决策、规范实施。
    (二)公开透明。PPP项目和以奖代补资金须阳光运作,依法充分披露重要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政府引导。省财政通过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促进示范项目规范运作,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加大存量项目转型力度,推动全省PPP工作开展。
    (四)管理到位。财政部门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包括项目奖励资金和综合奖励资金。
    (一)项目奖励资金包括示范项目奖励资金和存量债务转化奖励资金两种方式。
    1.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示范项目是指财政部确定的国家示范项目和省财政厅确定的省级示范项目。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省财政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纳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名单且享受财政部以奖代补资金的项目,各阶段项目奖励资金标准相应上浮10%,单个项目最高奖励660万元(不含中央奖励资金)。
    2.存量债务转化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且当年获得中央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省财政按照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二)综合奖励资金。
    1.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由省财政厅按照因素法测算,按年度对市县PPP工作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得分排名,第1-3名评定为优秀等次;第4-8名评定为良好等次。对考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市县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奖励。主要测算因素如下:
    PPP管理工作情况。所占权重为40%。包括市县推广PPP模式组织机构情况、工作协调情况、制度建设情况、PPP项目组织管理情况、上年度PPP以奖代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因素。
    市县签约并开工建设的PPP项目投资额占全省比例。所占权重为60%。
    2.对被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评选为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的市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PPP项目需要由财政承担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奖励资金纳入相关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综合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统筹用于当地推广PPP模式方面的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补贴、项目论证评审费用、PPP项目库建设等。
    第六条 纳入以奖代补范围的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择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已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二)项目实施程序规范,符合财政部和我省推广PPP模式的有关规定。
    (三)项目相关信息及时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
    为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个重点产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我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将重点予以考虑。
    第七条 省级项目奖励资金,由省级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给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项目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给市县财政局。
    第八条 申报项目奖励资金,市县财政局和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奖励资金申请书;
    (二)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
    (三)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四)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采购文件;
    (七)合同文本;
    (八)上年度项目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
    (九)与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通过其他政策或渠道获得财政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在申请项目奖励资金时,要将已获得的资金扣除。项目签约后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省财政将追回奖励资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奖励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实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分配安排奖励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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