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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函[2017]9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5-15
实施时间: 2017-5-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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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地区地震风险等级和经济发展实际,结合前期试点工作情况,研究开展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意向的市(州)要向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四川保监局)报送工作意向和实施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有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并及时总结经验,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提供支持。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5]8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川委发[201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按照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要求,积极整合资源,推动我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总体方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下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二)任务目标。在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围绕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四川省情和地方实际,按照国家整体规划,从政策支持、配套措施、专业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步骤、分阶段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逐步形成具有四川特色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机制,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合规高效运行,确保取得实效。
    2.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3.自愿参保。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持续有效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4.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城乡居民的参保成本,为更多城乡居民提供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5.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害原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提供基本保额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地震保险基金。财政部制定的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已按川办函[2015]84号计提的四川省地震保险基金继续保留,并继续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26号)相关规定执行;在基金筹集方面,保险机构继续按照规定计提资金充实地震保险基金,新参与的市(州)、县(市、区)财政不再筹缴基金;基金继续实行单独立账和专项管理,当我省出现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赔款超过直接保险和再保险机构承担的损失赔偿限额时,基金启动赔付程序。财政部制定的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按照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保监发[2016]39号文件规定,建立统一的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具体提取、积累和使用办法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二)风险分担机制。
    本工作方案印发前,已按川办函[2015]84号文件承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根据“直接保险—再保险—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承担保险责任。本工作方案印发之后,按照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保监发[2016]39号文件要求,将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进行分层分担并设定年度保险赔款限额,由投保人、直保机构、再保险机构、地震保险基金、政府紧急预案等构成分担主体。各层具体分担责任如下。
    1.由投保人承担免赔部分损失。
    2.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不高于8亿元或当年实收保费的8倍(二者以高者为准):由直保机构和再保险机构承担。限额封顶时,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不高于4.8亿元的部分由直保机构承担,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高于4.8亿元、不高于8亿元的部分由再保险机构承担;保费倍数封顶时,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不高于当年实收保费的4.8倍的部分由直保机构承担,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高于当年实收保费的4.8倍、不高于当年实收保费的8倍由再保险机构承担。
    3.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高于8亿元或当年实收保费的8倍(二者以高者为准)时,全额启动地震保险基金赔偿。
    4.赔付比例回调:若全省年度总保险赔款超过直保机构和再保险机构赔偿限额与地震保险基金余额总和,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省政府批准,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按照地震巨灾保险风险分担机制总偿付能力与总保险损失的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5.政府紧急预案:地震发生后,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救助。
    待全省保障规模进一步扩大后,适时对各层分担责任进行调整。
    (三)保费补贴机制。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按照基本保额参保时,由投保人个人承担40%的保费支出,各级财政提供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和市〔州〕级财政,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各承担30%保费)。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即省级和市(州)级财政,扩权强县试点县(市)财政各承担50%。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四)承办机构。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具体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保障方案。本工作方案印发后,按照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保监发[2016]39号文件要求执行保障方案和运行模式。保障对象、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条款费率、赔偿处理、运行机制、损失分层、运行保障、保额回调等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六)协同承保机制。为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持续稳定运行,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经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核实后的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人员信息,保险机构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保险机构按季度向所在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同时报送地震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单签发机构。
    (七)共同防灾防损。保险机构应积极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作用,主动排查承保房屋风险,通过参与研发和运用抗震新材料、新技术等,配合政府开展承保房屋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积极对接、依托四川省现有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机制,开展理赔应急演练,完善服务网络建设。保险机构应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结合专业灾害评估和房屋损坏鉴定标准及结果,认真履行理赔服务职责,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八)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可预见事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由保险机构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化解调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并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三、进度安排
    (一)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国家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之日为第一阶段,主要面向城乡居民销售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高地震巨灾保险覆盖面,总结地震巨灾保险运行情况,不断丰富地震巨灾保险产品设计。
    (二)国家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出台后进入第二阶段,以完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方案和组织架构为主,不断提升地震巨灾保险风险保障能力,不断优化地震巨灾保险损失分层方案,不断完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模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金融工作局、财政厅、四川保监局等省直部门(单位)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研究安排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比例承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厅牵头制定,出台前按《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保费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25)号文件执行。
    (三)科学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推广政策,定期将落实推动情况报省政府。
    (四)稳妥组织推进。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协调配合,提升社会公众的自然灾害防御意识及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当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政策发生调整时,本工作方案随之调整,具体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
    附件
    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宅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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