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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7]108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5-19
实施时间: 2017-5-19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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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苏政发[2017]33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政策,进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现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
  (一)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积极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附件1:《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引进一批外资龙头型、旗舰型企业和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措施、江苏省行动纲要、南京市实施方案及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江北新区、各相关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拓展服务业吸引外资领域。借鉴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和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积极配合我省向国家争取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领域对外开放先行先试。加快引导外资按照我市产业布局投资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附件2:《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重点推进为先进制造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软件研发、检验检测、会计审计、信息科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引进外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促进外资进入健康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会展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提升。(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商务局、旅游委、文广新局、贸促会、江北新区、各相关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三)支持外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支持知名跨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工程中心、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根据经营和税收情况,市、区财政共同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对知名跨国公司在宁设立的独立法人或经认定的非法人研发机构,根据年均研发投入、专职研发人员规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鼓励大型跨国公司将附加值高、贡献度大的先进制造、工业设计、销售管理环节布局南京,支持在宁外资企业延伸产业链,引进核心技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和价值链重组。(市科委、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陵海关负责)
  (四)积极引进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外资投资性公司或符合商务部认定标准的外资地区总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引导跨国公司通过股权重组和叠加功能等方式,将外资单一功能生产型企业转型为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五)拓宽引进外资方式。鼓励外资以合伙制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完善和拓展私募基金、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投资我市民营高科技企业和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生物医药、软件研发、文化创意、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等类型中小企业。积极推进我市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境外资本。(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金融办负责)
  (六)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南京创业发展。着力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鼓励跨国公司与南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广泛开展技术合作与基础性项目研发。以《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参考目录》(组厅字[2016〕60号)为导向,支持海外顶尖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宁参与科技研发项目及创业创新。对新引进科技顶尖专家在南京转移转化的重大创业创新项目,入选创业南京英才计划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特别优秀并获得风险投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跟进投资。经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用人单位采取“一事一议、量身定做”方式,为高端人才提供特殊支持。鼓励在宁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吸收聘用台湾专业人才,支持台湾青年学生来我市创业就业。(市人才办、人社局、科委、财政局、公安局、台办、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七)营造内外资一致的市场环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合规经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各相关部门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在土地、税收、产业政策、项目认定等方面同等待遇,保障各类企业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各部门制定、修订有关外商投资重大政策时,应听取外资企业意见和建议,保持各项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八)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外资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我市PPP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市发改委、建委、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地铁建设指挥部负责)
  (九)依法依规保护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我市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为提升投资软环境和区域竞争优势提供司法保障。(市知识产权局、文广新局、工商局、商务局、金陵海关负责)
  (十)支持外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推进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上市、借壳上市且注册地迁来我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财政资金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积极争取台资企业集团内部人民币跨境双向借款业务试点。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台办、商务局、国家外汇局江苏省分局、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负责)
  (十一)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有关文件精神,推进落实省、市“双二十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政策措施。对符合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实施技术改造的制造业外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技改投入。清理和规范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推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对国家和省市明确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涉企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转为经营性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鼓励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先进装备制造业和智能制造等领域重大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优惠。(市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二)提供人才安居保障。对列入《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名录)》的外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重点支持,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或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的安居保障。对经在宁外资企业录用,符合《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市房产局、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财政局、商务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市级层面以引导产业投向、服务重大项目为主,加强对各区(开发区)产业布局定位的统筹指导,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引进落地与政策保障问题。区(开发区)以招商、引商为出发点,针对重点国家(地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形成切实可行的项目清单、目标清单和活动清单,开展产业招商、专业招商、中介招商,引入龙头企业、建设引领性项目。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月通报、季讲评、年考核”工作机制,修订《南京市开放型经济绩效考核办法》,对承担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相关单位实施考核与奖励。(市商务局、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四)建立重大引资项目信息和利益共享机制。强化全市统筹和各区(开发区)招商合作,优势互补、信息分享、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重大引资项目在我市落户。通过信息分享并完成注册的重大引资项目,其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指标由项目首谈引进区(开发区)和项目注册落地区(开发区)按7:3比例分享;其形成的产值、外贸进出口等产出指标以及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合计超过300万元所形成的地方财力均自形成实绩年度起,由项目首谈引进区(开发区)和项目注册落地区(开发区)按3:7比例分享,分享期限为5年。期满后不再分享,由项目注册落地区(开发区)全额承继。(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五)落实外资重大项目扶持政策。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对外商在我市投资布局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服务业(附件一、二)重大项目及现有外资工业企业绩效评价达到A类(优先发展类)的企业增资扩产,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优先保障用电,优先新增用能指标,优先申报各类扶持项目,并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在地方权限内按“一事一议”给予政策扶持。贯彻落实国家、省支持制造业发展和技术改造中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节能减排等优惠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对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经市、区(开发区)认定,符合江苏省关于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鼓励方向项目有关规定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持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聚焦产业主导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金陵海关、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六)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促进作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着力推动“以资引资”。“十三五”期间,市政府共出资100亿元设立总规模500亿元的产业发展基金,积极承接国家和江苏省相关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围绕产业定位加快主导产业、重点产业集中集聚。(市经信委、财政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招商网络与招商平台。聚焦重点产业和地区,围绕欧美、日韩、港台等主要资本输出国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活动。利用“互联网+”,打造内外互通覆盖主要资本输出国的招商网络与招商平台。进一步办好“金洽会”“海峡两岸企业家峰会”“软博会”“全球服务贸易大会”“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全球(南京)研发峰会”“紫金知识产权国际峰会”“中国留学人员南京国际交流与合作大会”等重大招商引才引资活动。(市商务局、台办、科委、经信委、人社局、人才办、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八)构建对外开放合作新载体。充分发挥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等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建设长江经济带对外开放合作重要平台。鼓励各类开发区、开放平台率先复制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成功经验,推动综合排名省内领先的省级开发区升级成为国家级开发区。积极推进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中德智能制造示范区和中法产业合作示范区建设,促进双方在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打造国际合作特色平台。加快推进江北新区、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实施“区域能评、环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取代项目能评、环评试点。(市商务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十九)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对发展好、用地集约的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对集约用地的我市特别鼓励类产业及符合产业布局导向(附件一、二)的外资重大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其中对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在取得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土部门备案后,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前提下,对在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利用空地新建、拆除现有建筑重建、厂房加层扩建工业、仓储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并可不再办理用地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市国土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不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事项委托各行政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办理。对外资企业申报设立、变更事项提交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实施容缺审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推行外资项目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对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注册的外资企业需政府部门逐级转报的投资经营审批事项,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向市级审批部门转报。建立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口岸“三互”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压缩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时间,提供通关便利。(市商务局、工商局、发改委、金陵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一)提升服务外资企业水平。将外资企业纳入投资建设代办服务对象,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大厅设立的综合代办窗口和代办特设专栏,确保外资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取得施工许可证等各环节实现“事事有人办、件件有落实”。建立和完善市、区(开发区)外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联系服务机制,推广实施“问题清单”“重点企业首问联络员”制度,加大企业反映问题的协调解决力度,加快建立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商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体系,为外资企业提供政府管理、政策咨询、市场开拓、品牌推广、融资支持、投资信息、资信管理、风险预警、贸易摩擦应对、国际商事仲裁等咨询和服务。(市政务办及各相关部门,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二十二)完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由市商务、发改、经信、知识产权、工商、税务、食药监、环保、海关、商检等部门参与的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优化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机制和流程,妥善处理外资企业投诉问题,切实保护外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食药监局、环保局、金陵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三)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围绕“目标精准、考核精细、队伍专业”的要求,多渠道引进招商人才,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强化产业政策和重点企业的研究,提高招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组织开展全市“招商能手”评比表彰,对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招商人员,结合招商实绩按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落实待遇。鼓励开展委托招商、拓展专兼职招商队伍,支持江北新区、各区(开发区)试点实施“项目引荐人”奖励。(市商务局、江北新区、各区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强化责任,切实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市商务局、发改委、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1.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门类及布局目录
  2.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服务业门类及布局目录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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