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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的提示性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31
实施时间: 2017-3-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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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6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以下简称42号公告),要求企业2016年及以后会计年度按照42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关联交易和准备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符合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条件的纳税人,请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并做好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
  为帮助广大纳税人进一步掌握42号公告相关政策,做好新版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填报和同期资料相关文档的准备工作,我局对42号公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详见附件),请您自行下载参阅。我局网上申报系统关联申报功能模块已完成开发测试,您可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如期完成关联申报,若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对网上申报系统中关联申报模块有修改优化建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附件1.42号公告相关问题梳理
  附件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示例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2号公告相关问题梳理.pdf    
附件2.《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示例.pdf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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