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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第6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5-15
实施时间: 2017-5-15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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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谢林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取消对白酒征收定额消费税的议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议案中提到“建议取消对白酒按500克征收0.50元的定额消费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规定:“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省级以下国税部门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只有税法执行的职责,而无税收立法的权限。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无权取消对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消费税的征收。
  对您所提的建议,我们将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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