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财政补贴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办发[2017]2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3-16
实施时间: 2017-4-1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1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6日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布局,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工作由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提出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区提出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本市节能减排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平衡和计划下达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市统计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少能源消耗量的核准,并出具证明。
  市环保局负责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减排废气、废水、危险废物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所属区域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产业结构重点专项调整区域涉及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产业结构重点区域的土地二次开发利用及减量化工作,规划划定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用地的审核确认,并出具证明。
  第三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各区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偿。其中,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补偿的区,要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范围和条件)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单个重点调整项目、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以及其他国家下达或经市政府同意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
  单个重点调整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国家和本市淘汰落后工艺、产品指导目录及负面清单范围内,或环境污染特别严重,存在安全隐患并符合申报当年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的企业或生产线,且年减少能源消耗量、年减排污染物总量或年减少危险废物量达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
  (二)属于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控制线范围内的企业关停项目。
  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区域内有30家及以上列入国家及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负面清单范围内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型企业,且该类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重点区域内落后产能应当相对集中,区域有清晰的四至边界,区域总面积应在2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二)区域内企业在申报当年应当处于正常经营,项目审核通过后,原则上区域内涉及调整的企业应两年内完成关停调整。
  (三)对同一调整区域范围内企业不应当分拆申报,且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四)区域调整应当同步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者生产性服务业的区域具体规划,调整后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涉及规划需复垦的区域应按照要求完成土地复垦。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对国家下达的调整任务或经市政府同意的重点调整专项予以支持。
  第五条(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配套资金,可以由区统筹用于经审核通过的重点调整项目的支出。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配套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与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一并统筹使用。
  (二)统筹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重点调整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列入当年度调整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完成。
  (三)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用于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准列入计划调整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转产、化解债务、停产及设备资产损失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经市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调整企业的职工安置。
  第六条(专项补助资金额度和补助标准)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区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区配套资金安排情况、调整项目的实施进度等因素,按照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核定年度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额度。
  单个重点调整项目所属企业累计获得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实施调整的企业数量达到50家及以上,且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500亩及以上的,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万元;其余符合条件的重点区域调整专项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内容、范围和实际推进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另行明确。
  第七条(申请)
  各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项目概况,实施结构调整的方式、进度,项目调整的总资金和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安排及承诺。
  (二)单个项目填写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重点区域调整专项除了填写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信息表之外,还需填写重点区域调整专项基本情况表、重点调整区域相关信息表、重点区域调整专项推进计划表、重点区域调整转向资金测算表、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区域调整专项信息汇总表。
  (三)调整项目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报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为建设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信息库系统,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表格申报,不再受理文案式申报。若上述信息表不能涵盖有关具体项目信息需另附表格及情况说明的,需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后另附。
  第八条(审核)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市联席会议年度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核定资金)
  各区报送的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相关成员单位核定专项补助金额。
  第十条(预算管理与资金下达)
  预算的管理方式为项目审核通过后预拨核定金额的70%。余款部分待结构调整完成后,由区经委(商务委、科经委)会同区财政局填报产业结构调整第二笔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确认后再行清算。
  每年9月底前,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核定的项目情况批复各区,根据当年度清算情况及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提出区补助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程序,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将各区补助金额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相关区财政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复的市、区补助总额,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每年年初,市发展改革委按照预算,下达当年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审核意见,将市级补助金额下达各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各区政府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组织审计抽查。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建立产业结构调整的后评估机制,并委托相关单位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区或者项目单位进行定期抽查和专项评估。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申报和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规定对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获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核查验收,验收基本条件为相关设备停产及拆除,人员分流安置完成等。具体验收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对违规申报获得补助资金或未按照规定完成调整任务的企业失信信息,将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中涉及资金申请的表格,可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官方网站http://www.sheitc.gov.cn/qtlb/673428.htm下载。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2017年3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 冀人社发[2014] 2014/8/2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024/2/1
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有关事项的 海关总署公告20 2024/2/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 内政发[2015]52 2015/5/4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 2020/1/1
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 国发[2014]26号 2014/7/2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 川府发[2014]10 2014/2/22
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公开征求意 2021/10/2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 皖政办[2015]28 2015/4/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经济 沪府办发[2008] 2008/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