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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27
实施时间: 2017-4-27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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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49号)、商务部《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建函[2014]869号)、商务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若干意见》(商建发[2016]50号)和上海市商务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商贸发[2016]167号)的通知,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企业认定、责任要求、各部门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原试点企业作重新认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认定为试点企业,具体调整如下:
  一、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是指,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的试点企业或由试点企业在区内设立的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获得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开展未经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进口汽车的经销行为。
  二、按照“稳步推进、规范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市商务委、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上海海关、上海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确保试点稳步开展。
  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等部门协调推进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并负责试点企业的认定和退出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动态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参与试点工作。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从事汽车进口销售1年以上,销售业务已达到一定规模。
  (2)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应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或在区内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网点与设施。对无法满足该条要求的企业,可依托第三方提供相应服务,达到要求后方可参与试点。
  (4)信誉良好、具有完善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和汽车销售服务行业经验。
  (5)已开展或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并在上海口岸有平行进口记录的企业优先考虑。
  四、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市商务委或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企业的概况、经营情况、业务分布、维修网络等;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方案,主要包括车源、进口模式、售后服务、零部件供应,以及进口汽车产品关于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承诺在认定为试点企业后,3个月内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业务,自认定后截至到2017年底,平行进口车辆不低于500台。
  (3)试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5)相应的业务经销网络、售后服务网络的工商注册等证明材料。无售后服务网点的,须提供售后服务委托协议。
  (6)企业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的相关证明。
  (7)已开展或参与上海自贸试验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并有实际进口的相关证明。
  (8)其他相关材料。
  五、申请试点的企业经认定后,按照国家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相关要求,提供相应进口申请材料,向商务部申请平行进口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
  六、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不允许进口旧车和非法改装车,并负责采用原制造商许可的方案消除质量缺陷。进口的汽车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准入要求。
  七、试点企业及其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具有汽车经销资质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及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现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有关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如发现有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停止试点业务。
  八、每年进行动态调整。按照商务部的统一要求,由市商务委会同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牵头,每年年终根据企业当年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规模和经营水平对试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被淘汰的企业仍可参与下一轮试点资格的申请。
  请申请试点的企业于2017年5月8日(星期一)前向市商务委或上海自贸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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