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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2017]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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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国发[2016]71号),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市对区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增值税增量返还额与市级集中额轧抵后的净返还额为基数,实行市对区增值税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的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核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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