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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财监[2017]28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5-4
实施时间: 2017-5-4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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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法定的会计监督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7]6号)精神,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开展2017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各地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以及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和行业开展检查。
  (一)钢铁煤炭行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去产能和深化供给侧改革的要求,各地可选择地方国有钢铁、煤炭企业开展重点检查,除检查企业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外,还应重点关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去产能政策的落实以及职工分流安置情况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先后制定下发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内部控制规范。各地财政局要积极督促贯彻落实,可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检查与部门预决算检查相结合,重点关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内控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存在挪用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选择1-2个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检查2016年度有关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结合开展的省级专项资金检查工作,已将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部分县(市)的旅游和畜牧2个部门列为省级检查对象(具体名单详见后附表3),未列入省级检查范围的市、县也可将这2个部门列入检查范围。
  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检查时间
  检查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至2017年9月30日结束。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财政局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将会计监督检查与财政收支等监督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提高综合成效。高度重视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检查专业人员,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应加强与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格依法行政。各地财政局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全面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要切实加大对编制多套财务报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严守廉政纪律。各地财政局要严肃财经纪律,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各项要求,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教育,严格遵守各项检查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妨碍被查单位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和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财政部门及聘用的其他专业人员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规范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各地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2017年,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要全面实行查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同时,全面开展查后公告,查后公告内容包括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典型案例、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式和查后公告应采用正式文书格式,并在当地财政部门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省财政厅将对检查公开情况进行督促和考核。
  四、材料上报
  (一)检查名单
  各地财政局要在2017年5月15日前,将选择的会计监督检查单位名单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被查单位要填全称并确保准确无误)。检查户数市(州)财政局不低于5户,县(市、区)不低于3户,市辖区由市财政局部署检查,并统一汇总上报名单。
  (二)检查材料
  1.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开展会计监督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会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2.检查情况汇总表、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调研报告和工作信息等材料。
  3.对违法违规单位下达的处理处罚决定。
  以上材料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版)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市辖区检查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上报。
  五、考核通报
  年终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州)、县(市)开展会计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投入和整体成效,检查工作时效,处理处罚情况,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情况,检查方式方法的创新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信息材料报送数量和质量等。考核情况将在全省财政系统范围内通报。

相关附件:
1.会计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2.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xls    
3.列入省监督检查局检查范围的部门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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