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告知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9-20
实施时间: 2016-9-2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4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地方税务机关将联系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人需到该地方税务机关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并向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计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申报。
  纳税人可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www.nmds.gov.cn)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下载,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 闽地税发[2008] 2008/3/17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2010/12/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 皖地税[2008]29 2008/2/2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 2015/1/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湘地税发[2009] 2009/5/14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 吉地税发[2006] 2006/11/14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 大地税函[2006] 2006/12/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 2010/6/29
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2016/1/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 沪国税所[2012]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