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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工商管发[2017]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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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程序,提高登记效率,市局制定了《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报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批准。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抓好学习落实。《办法》涉及的内容多、政策性强,各单位要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要组织登记人员认真学习《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办法》,把握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重点和关键环节。要加强对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具体规定、材料规范、登记流程和平台操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依法有序实施。
  二要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政务网站、明白纸等各类媒体和媒介进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节约经营成本。
  三要及时上报问题。各县区局要及时调度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落实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企业注册局。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创新活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企业简易注销工作的组织指导、督查工作。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实施工作。
  第三条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应当遵循诚实守信、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国家工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企业被吸收合并的,其分支机构可办理变更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时还需要提交企业法人公章。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发布的同时,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发布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并按照一般注销程序重新申请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企业注销信息。
  第十一条 选择简易注销的,企业对注销后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恢复其主体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
  (二)确有证据表明企业注销前存在债权债务未清理的;
  (三)存在其他原因确需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
  被撤销后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凭登记机关处理决定书和补照申请材料办理。
  第十三条 企业公示简易注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的,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或济南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1日。原2016年10月9日发布的《济南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附件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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