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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矿产资源开发的意见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7]30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5-8
实施时间: 2017-5-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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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贯彻五大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促进我省矿产资源创新开发、科学开发、共赢开发、绿色开发、和谐开发、安全开发,现就矿产资源开发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民生为本、利益共享。通过开发一方资源,做强一方产业,带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建立资源开发利益共享机制,统筹兼顾国家、地方、企业和群众的利益,确保当地群众长期受益。
  (二)保护生态、科学开发。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矿产资源开发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注重开发与保护同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深度加工。坚持按矿业发展规划开发矿产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大矿业经济上下游整合,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充分挖掘矿产资源利用潜力,着力于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深度加工、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将资源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四)安全生产、保障和谐。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做大做强矿产资源产业
  (五)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环境,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市场化配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矿业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场化配置矿产资源不允许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切实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矿业投资环境。
  (六)除采矿权延伸勘查外,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新设探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特指我省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市〕,88个贫困县,下同)无相关地质勘查评价标准的特殊矿产资源探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相关企业完成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在矿产品公盘交易后,依据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矿业权价款。
  (七)新设采矿权,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出让情形的,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有偿协议出让给有深加工项目或为我省深加工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大企业大集团。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新设采矿权,经省政府同意,可依法协议出让给在矿产资源所在地注册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八)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矿业权转让以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共同勘查开发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10年内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的登记程序办理。协议取得采矿权的企业应将生产的矿产品优先满足省内企业需求。煤炭应优先保障我省对电煤和重要产业原燃材料的需求,鼓励国有煤炭、火电企业合作联营。
  (九)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做大做强矿山企业和资源深加工企业。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矿山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布局,控制矿山总量;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产业准入门槛,提高主要矿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设立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准入标准及国家和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设立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十)推进资源就地转化和深加工。矿产资源富集地区应为引进的优势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切实提供金融、土地等方面支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矿山企业,应当将矿产品在当地进行深加工或将矿产品供给当地深加工企业,实现资源就地转化。引导无深加工项目的矿山企业将采出的原矿优先供给我省技术含量高和加工程度深的企业,并签订长期合同。
  (十一)因条件限制不宜在当地进行深加工,需跨县(市、区)、跨市(州)的,可实行“飞地经济”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矿产地以外的县(市、区)、市(州)建立矿产品深加工企业,或将矿产资源供给省内其他地区的企业进行深加工和资源转化的,该企业上缴相关税收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资源输出地可参与分享,具体分配比例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并通过财政结算方式实现。资源输出地也可利用其引进的资源转化及深加工的资金和项目,在省内其他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好地区确定的区域设立企业,该企业上缴相关税收的市(州)、县(市、区)分享部分,由两地政府自行协商分享,并通过财政结算或分别就地解缴收入方式实现。
  (十二)全面实施资源税制度,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全面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凡不符合国家规定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全面按照我省颁布的矿产资源资源税率实施资源税征收,执行国家针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的资源税减征制度。
  (十三)贯彻落实《四川省地质勘查规划》,加大地质勘查基金投入,引导和拉动社会投资,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加强重点成矿区带、重要矿产资源的勘查,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为全省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三、构建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和惠民利民长效机制
  (十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需占用耕地、草场、林地和其他土地的,须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并将土地和地上各类附着物纳入补偿范围,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到位,并因地制宜采取复耕复垦、植树种草或者其他补救和恢复农业生产的措施;因矿山建设或开发,造成当地群众财产损失的,矿山企业应当全额赔偿,造成当地交通、电力、供水设施破坏及水源污染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影响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十五)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用途和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依法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矿区范围内使用的土地及其配套设施用地、矿区道路用地)、林木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积极开展和谐矿区建设,争取试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矿产开发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方式,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同时,积极探索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权转让过程中利益共享的多种实现形式。
  (十六)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在资源开发地注册,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矿业权人将采矿权转让给注册地不在资源所在地区的企业的,受让人应当在矿产资源开发地注册。
  (十七)鼓励和支持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捐资建设资源开发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对资源开发企业用于当地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依法在税前扣除。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十八)全面规范藏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藏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要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第一,尊重群众意愿”“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原则,以“保护生态不计其利,面向未来不计其功”的责任担当,正确处理好藏区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的关系。藏区矿产资源开发要在客观分析问题基础上,坚持依法治理、主动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严格规范藏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藏区要依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等要素科学编制重要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合理的产业发展目标和资源开发时序;要严格矿产资源规划管控和准入管理,对破坏生态环境、不尊重群众意愿的项目,不予项目准入或坚决关停。要在藏区矿产资源开发筛查评估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和开采建设标准,按照我省藏区矿业权处置标准及要求,依法依规、平稳有序处置已有矿业权,藏区已设立的矿业权应补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新设立矿业权及开展探矿、采矿等活动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立。
  (十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在助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着力,充分发挥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赋存优势,科学有序开发矿产资源,就地形成优势矿产资源产业链,探索资源开发与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带动贫困群众就业增收,避免因开发造成当地农村居民致贫返贫。
  四、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
  (二十)矿山企业必须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严格执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规定,坚决制止乱采乱挖、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与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以及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意见相衔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不得破坏和危及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等的生态安全,不得在上述敏感区域内从事采矿活动及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地质勘探活动,设立的矿业权要依法有序退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经相关部门同意的除外)。要从严控制在林地特别是天然林地、公益林地上设置矿业权。矿山企业达不到生态和环保要求、不履行环保责任与义务的,依法责令退出矿产开发领域。
  (二十一)矿产资源规划和勘查、开发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各项措施及建议,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十二)积极组织开展对计划经济时期遗留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整合政策与资金,加大治理力度,加快我省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二十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承担。矿山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矿山设计进行施工、开采,主动开展矿山工人安全生产培训,建立安全隐患排查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五、依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法,严厉查处涉矿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生产作业秩序,切实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引发重大事件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开发新模式的意见》(川府发[2008]2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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