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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企注字[2017]7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7-5-16
实施时间: 2017-5-1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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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7年5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决定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将5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议将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总局对《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65号)附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再次进行了调整,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5月)
  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2017年5月)
  工商总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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