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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适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采[2017]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4-28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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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采[2016]26号)中“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津内单位”,其余内容保持不变。
  各驻津外单位,对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分散采购,可在当地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附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表
  2017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调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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