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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7]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5-28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9801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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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我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相关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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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indy512   2017年11月22日
乐此不疲的学习
wayne6   2017年5月18日
准则层出不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