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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7]8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26
实施时间: 2017-4-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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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支持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8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新渠道,挖掘农民增收新潜力,培育农民增收新动能,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区农民收入增长支持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健全,农民就业创业政策更加完善,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充分激发,农村保障政策有力有效,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确保实现农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目标。
    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
    (一)健全农业综合投入新机制。完善投入方式,创新投入机制,政府投入向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向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确保财政对“三农”投入力度不减。推进财政支农方式改革,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探索财政撬动金融支农新模式,鼓励和支持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综合运用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鼓励规范工商资本投资农业农村,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旅游发展委、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等单位负责)
    (二)优化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和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提升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健全草原、森林、湿地、河湖等生态补偿政策。继续实施和完善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继续探索建立优质优价的市场化粮食购销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强对“三农”的金融支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探索设立村级金融服务站,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创新和落实特色产业扶持政策,将直接补贴为主的扶持方式,调整为直接补贴、贷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实物租赁、产业基金、农业保险等扶持方式。创新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房保险,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推动“政府+保险+银行”三方合作模式,建立健全“三农”保险保障体系。(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民政厅、金融工作局、粮食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单位负责)
    (三)完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着力推进特色优势产业提质增效,全面落实优质粮食和草畜、蔬菜、枸杞、葡萄“1+4”特色优势产业现代化推进措施,稳粮强畜优菜,促进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质粮食产业坚持稳定产能,恢复优质小麦面积,提升水稻品质,调减籽粒玉米,扩大粮饲兼用、鲜食、青贮玉米,稳定马铃薯面积,推进主食开发。草畜产业加大良种繁育、标准化规模养殖、基础母畜扩群增量和饲草料基地建设,开展“粮改饲”试点,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模式。调整蔬菜品种结构和茬口安排,组装配套优良品种、优新技术。建立健全枸杞质量标准体系,加快低产低效园改造,保护“宁夏枸杞”地方品牌,深度开发枸杞功能性产品,再造宁夏枸杞产业发展新优势。充分发挥贺兰山东麓土壤气候优势,优化产品结构与产业布局,在产品多元化、个性化上下功夫,提升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知名度。推行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发展设施渔业,增加名特优新品种。积极发展农作物制种、小杂粮、油料、生猪等地方板块产业。加大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加强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定期发布质量调查信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农产品,积极培育知名农业品牌,加大品牌农产品宣传力度,创新品牌农产品营销方式,充分发挥我国“枸杞之乡”“滩羊之乡”“甘草之乡”“硒砂瓜之乡”“马铃薯之乡”和“原字号”“老字号”“宁字号”品牌优势,实施农产品品牌提升工程。(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商务厅、粮食局等单位负责)
    (四)深入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农村服务业,依托农村绿水青山、田园风光、乡土文化等资源,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业。依托宁夏贺兰山东麓葡萄酒产区,大力开展酒庄与葡萄酒文化体验旅游。采取补助、贴息、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原则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休闲农业、酒庄和乡村旅游重点村改善道路、信息、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条件,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和产业融合示范村镇建设。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力推优良品种,提升农产品品质,创建优质品牌,努力构建“接二连三”融合发展格局。实施国家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设施用地管理要求,支持和引导规范建设果蔬、马铃薯、枸杞等特色优质农产品贮藏保鲜、分级烘干设施。支持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升级。补足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短板,积极发展农村电商,拓展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自治区农牧厅、旅游发展委、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林业厅、财政厅、葡萄产业发展局、粮食局、信息化建设办等单位负责)
    (五)加快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的原则,支持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开展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新型基层组织体系建设,依托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粮食银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农资销售网点、乡镇农技服务中心,推广农业生产经营环节服务外包、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代烘代储等综合服务模式,引导和支持建设集“技术指导、节粮减损、农资超市、测土配方、统防统治、农机作业、信息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供销社等单位负责)
    三、强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六)提升新型农民就业能力。通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技能提升”“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培育”等工程,着力提升农民素质。完善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涉农专业全日制学历教育,健全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依托农业技术推广单位、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涉农职业院校和农林示范基地,围绕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关键技术开展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农民工,各市、县(区)工业园区、农业示范园区、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等就近吸纳农村劳动力。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防止拖欠行为发生。(自治区农牧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水利厅等单位负责)
    (七)支持农民创业创新。实施“引凤还巢”等工程,加大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采取融资担保、贷款贴息、扩大抵押物范围等综合措施,努力解决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支持返乡创业园、返乡创业孵化园(基地)、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培育建设“星创天地”。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提高农村物流水平。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质量,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推动科技、人文等元素融入农业,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财政厅、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单位负责)
    (八)健全农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围绕特色产业、高品质、高端市场、高效益的“一特三高”现代农业发展方向,聚焦“1+4”特色优势产业,建立龙头企业与产业链各环节紧密连接、利益共享机制,连接产业链,完善服务链,构建利益链,以产加销一体化龙头企业为引领,创新产业发展模式,重点围绕宁夏大米、肉牛、滩羊、枸杞等特色优势产业,通过订单生产、承贷承还、贷款担保、合作协议、产供销对接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和农户共建生产基地,推广股份合作、“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新型组织模式,建立“租金保底+优质优价+加工销售利润分红”相结合的利益连接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自治区农牧厅、林业厅、葡萄产业发展局、供销社、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单位负责)
    四、构建城乡一体化发展长效机制,释放农民增收新动能
    (九)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7号)等文件精神,扩大农村产权确权颁证范围,加快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全覆盖,扩大草原确权登记试点,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在有条件的城中村、城郊村有序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继续推进平罗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引导林权规范有序流转,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完善管理机制,增强发展活力。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自治区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单位负责)
    (十)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县级行政区为基础,以建制镇为支点,深入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等集中,发挥产业集聚优势。探索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同建等模式,带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完善城乡土地利用机制,全面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规划办等单位负责)
    五、健全困难群体收入保障机制,确保实现全面小康
    (十一)强化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持续加大扶贫综合投入力度,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健康扶贫、社保兜底等措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因村施策,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肉牛“见犊补母”政策全覆盖。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脱贫销号村开展订单农业、牲畜托管、土地流转、股份合作、产销对接,建立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重点发展特色种养业,通过政府融资、贫困群众入股、合作组织经营、租赁收益分红等方式,充分调动贫困户参与经营的主观能动性和增收致富的积极性。深入实施科技扶贫指导员工程和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积极开展贫困村扶贫创业培训,以创业带就业。将中等职业教育“9+3”政策扩大至中南部9个县(区),我区高校对招收的本区生源农、林、师范类专业高职学生及其他专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高职学生实施减免学费政策。鼓励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贫困人口转移就业,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贫困家庭应聘者。实施建档立卡农村患病群众的精准医疗工作,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自治区扶贫办、农牧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科技厅、旅游发展委等单位负责)
    (十二)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农村贫困人口积极参保续保,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及受益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农村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机制,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确定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建立针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加强城乡各项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畅通参保人员双向流动的制度转换通道。(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等单位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促进农民增收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自治区人民政府联系农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旅游发展委、葡萄产业发展局、扶贫办、供销社、统计局、金融工作局、粮食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调查总队、宁夏银监局、宁夏保监局、宁夏证监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牧厅,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政策研究、情况调度汇总等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也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农民增收形势会商,研究落实促进农民增收的工作措施。
    (十四)加强责任落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将农民增收工作纳入工作重要内容,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增收工作主体责任,每月建立工作台账,月底进行分析核算,找差距、增措施,做到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完成年度全区农民增收目标任务。
    (十五)加强督查考核。建立农民增收工作督查考核机制,自治区农牧厅、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对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农民增收情况进行督查,每半年组织对五个地级市农民增收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重视、农民增收成效好的市、县(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组织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市、县(区)和单位进行问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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