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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7]4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5-4
实施时间: 2017-5-4
法规类型: 宁夏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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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
    为推进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搞活企业内部机制,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4]44号)精神,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分层分类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在自治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积极探索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营利类企业集团公司先行一步;二级及以下企业(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实行国有独资的行业外)原则上都可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营利类企业,原则上实行股份制改革,实现股权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或退出。功能类企业以控股为主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改革重组,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需要实行国有全资的企业,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实行股权多元化。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保持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
    二、有进有退灵活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性行业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要全面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有进有退、灵活发展。要以“做好增量、盘活存量、主动减量”为目标,对需要引入增量资本、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企业,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吸收非国有资本参股,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对需要盘活存量资本、提高国有资本资源配置效率的企业,支持投资和参股在行业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且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保持国有资本的参股地位,由非公有资本控股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对没有发展前景的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要主动减量、有序退出。
    三、改制上市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自治区属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增值,成为公众公司,持续不断提高国有资本证券化水平,力争到2020年,区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达到30%以上。支持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公司积极引入战略投资伙伴,整合与公司业务相同或关联的非公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推进宁夏水务投资集团、宁夏沙湖旅游股份公司等企业采取首发、借壳、分拆等方式,实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鼓励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的公司对管理层、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实施股权激励。
    四、改革重组共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项目合作或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高新科技资源、知名品牌等参与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改革。2017年,重点推进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下属的宁夏德坤环保科技实业公司、宁夏宁房公共服务公司和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下属的宁夏国际招标公司、宁夏煤炭勘查公司等企业,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各类非公有资本,以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新办企业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新办企业和新上项目及新涉领域,原则上都要引入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及社保、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各类资本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各领域投资建设和项目合作,进一步拓宽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项目的渠道和领域。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平台作用,支持国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利用“一带一路”走出去开展新能源、装备制造、信息产业、农业、矿产资源开发和产业园区项目等投资建设。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将承担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以PPP模式积极引入各类非公有资本投资或参股。
    六、员工持股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针对自治区属国有企业传统行业多、资产规模小、竞争能力弱的特点,推行员工持股是自治区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有效途径。自治区国资委要研究出台自治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按照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增量引入、自愿入股、向关键岗位倾斜,试点先行,成熟一个推动一个,稳妥发展员工持股。今后两年内,选择宁夏旅游投资集团公司下属的宁夏丝路风情网络股份公司、宁夏汇川服装公司等3家—5家已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2017年启动试点,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做法。
    七、严格程序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包括改革发展思路和战略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讨论。自治区属国有独资企业集团公司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属国有独资企业二级及以下公司改革方案由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其中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革方案,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按程序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评估结果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核或备案,作为投资入股的价格基础。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按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选择投资人,公开挂牌竞价交易。各投资方要充分协商制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和工商登记。
    八、形成合力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自治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指导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相关厅局要落实财税管理、土地管理、工商登记、金融服务等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相关企业依据有关改革分流安置方式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解决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和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各级纪检监察、国资监管部门要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4日
    (各大型企业: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公司、宁夏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宁夏旅游投资集团公司、宁夏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宁夏农业投资集团公司、宁夏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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