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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7]1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5-2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具体会计准则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1694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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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执行我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本准则。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政部
  2017年5月2日
相关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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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唐淑敏   2017年5月21日
看原文拗口,大概意思:
1、重分类了金融工具,由四类变三类,根据业务模式和现金流来确定;
2、要求对金融工具的风险性进行披露;
3、对金融资产转移等细节要求披露
wayne6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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