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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7]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7-4-17
实施时间: 2017-4-17
法规类型: 涉外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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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现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各省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审批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财政部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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