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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发[2017]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4-24
实施时间: 2017-4-24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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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要求,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带一路”战略是党中央、国务院打造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发展战略。战略提出以来,“一带一路”建设进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加快陆上经济走廊和海上合作支点建设,构建沿线大通关合作机制”。2017年5月,我国将主办“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共商合作大计,共建合作平台,共享合作成果,为促进世界经济增长、深化区域合作打造坚实基础。
  税收作为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优化生产要素配置、消除跨境投资障碍、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落实2017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体系,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认真落实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 做好税收协定执行
  落实税收协定政策,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保障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我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服务、管理、统计分析工作,跟踪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反映境外涉税争议,配合税务总局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就跨境纳税人提起的涉税争议开展相互协商。
  (二) 落实相关国内税收政策
  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落实跨境应税服务退税或免税政策、天然气等资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按照所得税政策规定,落实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国际资源共享和国际产能合作。
  (三) 优化“走出去”税收服务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税收服务优化升级。落实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简化出口退(免)税流程、简化消除双重征税政策适用手续等规定,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便利纳税人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助力“走出去”企业和“一带一路”建设重点项目。创新境外税收服务模式与内容,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探索对“走出去”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针对大型跨国企业着重提供政策确定性相关的个性化服务,针对中小型企业着重提供政策宣传辅导的普惠性服务。发挥优势,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国际税收办税便利度。
  (四) 深化国别税收信息研究
  深入推进国别税收信息研究工作,做好境外税收政策跟踪和更新,配合税务总局陆续发布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实现年底前全面发布“一带一路”重点国家的投资税收指南,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人可获取的境外税收信息。
  (五) 完善税收政策咨询
  丰富政策咨询途径,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强12366国际税收服务专席或“走出去”服务专线建设。按照“互联网+税务”工作要求,丰富网站、微信、微博等税收咨询服务渠道,提升咨询服务水平。以“走出去”企业涉税风险为重点,探索为纳税人提供专家咨询、定制咨询、预约咨询等服务,响应涉税需求,促进纳税遵从。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知识库,整理并发布国际税收问题答疑手册。
  (六) 开展税收宣传与辅导
  开展“走出去”税收政策大宣传、大辅导。按照税务总局总体工作要求,配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集中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走出去”专题宣传与辅导。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等重要文件,就二十国集团税改及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成果落地、国际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国际税收其他政策更新等及时做好政策宣传与辅导。
  (七) 加强数据统计分析
  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落实对外投资、所得报告相关制度,结合各地区特点以及“走出去”企业类型、所属行业、对外投资目的地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统计和税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归纳税收风险类型,有针对地为纳税人提示风险。
  (八) 深化国际税收合作
  配合做好“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相关工作;落实好已签署的双边合作备忘录,加强与毗邻国家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亚欧博览会、中阿博览会等区域性交流合作平台,推动税收在相关交流活动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 统筹安排,加强领导
  各省税务机关要从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出发,紧密结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强对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工作的规划指导,统筹内部相关部门、所辖税务机关做好对外投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 密切合作,主动协调
  做好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的统筹协调,规范新闻宣传工作,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路径、丰富合作事项,持续抓好“走出去”税收服务与管理事项的落实。积极推进与外部门合作,探索与外汇、商务、发改、海关、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享跨境交易信息,形成服务合力。
  (三) 总结经验,注重提升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动作为,将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方式方法,及时总结经验,注重深化、拓展,不断提升工作质效。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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