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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4-10
实施时间: 2017-4-10
法规类型: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阅读人次: 32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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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辽财会[2017]123号,以下简称《管理制度》,见附件1)以及《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辽财会[2017]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2),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照要求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内控报告编制和报送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推进、科学规划、问题导向、共同治理原则,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不断提升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为打造和实现我市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开展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旨在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单位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深化财税改革、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三、编制要求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管理制度》要求,根据本单位当年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够反映内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实的相关材料为支撑编制内部控制报告。内控报告要依照“统一部署、分级负责、逐级汇总、单向报送”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编制。编报口径为市及区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不需编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报送内控报告,并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及时;要充分运用内控报告,加强对内控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与整改,以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发挥内控作用。
  四、报送要求
  各区、县(市)财政局、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本区(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对本区(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
  各单位应通过沈阳市财政局(http://www.sysczj.gov.cn)网站的“行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编制系统”)进行网上填写,并按时完成报送工作。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内部控制报告和部门本级内部控制报告的基础上,审核并汇总形成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于2017年4月25日前通过“报告编制系统”上传,并将自动生成的纸质稿(单位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
  应当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及同级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并按照上述规定通过“报告编制系统”上传,并将自动生成的纸质稿(财政局盖章)报送到市财政局会计处。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
  请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探索建立内控工作联系点制度,在所属单位中至少选取1个内控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单位作为本部门(地区)内控工作联系点,通过对联系点内控工作情况的总结、提炼形成经验、做法及典型案例,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与其他单位分享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部门(地区)全面实施好内部控制相关要求。
  (二)建立内部控制报告监督检查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将根据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检查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要求,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是否充分,并定期公开评级结果。市财政局将把各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工作纳入决算报告和绩效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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