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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7]8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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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日
    绍兴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绍兴市科技创新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基金在经济转型升级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科技创新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具有政策性、引导性和非营利性。其设立宗旨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借助专业机构的力量,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社会资本孵化科技创新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推进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全市科技创新基金总规模10亿元。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绍兴市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时为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统筹推进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基金投资、退出等事项进行审议决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的科技创新等重大投资事项,并对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由绍兴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资,由市科技局负责组建。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受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委托,负责市科技创新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要求和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市科技创新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主要职责: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主要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科技型孵化企业、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能够有效促进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2.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3.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主要以引导基金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采用“子基金”的运行模式,也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运行模式。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实行参股不控股。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须报请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的合作对象主要是市内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或知名创投机构(上一年度清科创投公司排名前30位的创投机构,或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优秀投资机构),且子基金规模不低于2亿元。
    第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于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30%。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25%,子基金投资于绍兴市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实际出资额的1.5倍(含异地投资回归绍兴市内的项目及资本);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出资比例不超过30%,子基金投资于绍兴市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实际出资额的2倍(含异地投资回归绍兴市内的项目及资本)。
    第十八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主要投资于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处于早、中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
    2.管理架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基金托管协议;
    3.出资人应根据基金规模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
    4.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5.应在绍兴市区内注册。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绍兴市区依法设立,实缴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科技子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实缴资本(出资额);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审定,市科技创新基金可采用“直接投资”运作模式扶持重点企业、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进和培育,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市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比例。市科技创新基金出资比例不高于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发起设立子基金,应向社会公开征集合作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对象由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筛选后,提出推荐合作企业名单,提交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拟投资项目方案,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报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后,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实施具体投资运作。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拟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2年,最长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五条 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1年以上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子基金设立后1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未按子基金设立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的;
    3.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报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市场通行做法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支付。
    第二十九条 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审核、提议,并报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要按照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及时报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七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市科技创新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向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科技创新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经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市科技创新基金公司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由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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