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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市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财预执[2017]1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7-3-6
实施时间: 2017-3-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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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滨海新城、袍江工业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库[2015]22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6]98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6年度市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库[2015]212号、财库[2015]223号和浙财预执[2016]98号有关规定,编制本单位2016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主要反映部门(单位)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信息,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表、净资产差异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
    (二)收入费用表。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三)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
    (四)净资产差异表。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年末净资产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年末净资产之间的差异。
    (五)报表附注。重点对会计报表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应包括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遵循相关规定的声明、会计报表包含的主体范围、重要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信息及说明、未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大事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六)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及趋势分析,以及政府部门财务管理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
    二、编报主体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的主体范围、资金范围与部门决算一致,市级各主管部门应在合并下属单位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本部门财务报告。滨海新城、袍江工业区财政局负责本开发区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级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市级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等。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成立业务指导组,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完成财务报告,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并、抵消,按时完成本部门财务报告。
    (二)清查资产,及时处理。市级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未入账的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单位,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及时计入单位会计账簿,确保账实相符。对于未在报表中反映的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项目,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三)细化核算,夯实基础。市级各预算单位要结合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需求,细化会计核算内容。在日常会计核算中涉及政府内部往来、收支等经济业务的,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功能,记录政府内部往来、收支对象等相关信息,以便为合并编制政府财务报告提供基础信息。市级各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相关会计准则或制度,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四)认真编制,按时报送。市级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做到方法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可靠、分析深入。市级各预算单位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将2016年度本单位部门财务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袍江新区财政局)应于2017年5月30日前将2016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处室。
    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业务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绍兴市财政局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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