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纳税申报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3-1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48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广东省税务机关确定的省、市级大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纳税申报时附报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省、市级大企业总部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境外成员企业可暂不附报。年度终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本级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附报的其他纳税资料。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省、市级大企业总部,应在每年5月31日前附报上一年度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可以不附报财务会计报表。
  二、报送内容
  省、市级大企业及其独立核算的成员企业应附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企业应按其所执行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原则上,所有资料应以电子形式附报。企业编制的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与税务机关核心征管系统中报表格式不一致的,应将原始财务会计报表以EXCEL表格形式,作为附件一并附报。企业应确保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三、报送口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12条“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的规定,《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期报表的“本期金额”栏指从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上期金额”栏指上年同期“本期金额”栏内所列金额 。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季度报表的“本月金额”栏指本季度累计发生额。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中有关定性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996] 1996/9/11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 湖国税征[2005] 2005/5/23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9/12/9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务 豫国税发[2011] 2011/6/27
山东税务大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汇编特刊 2020/2/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 桂地税发[2006] 2006/2/6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 云国税函[2003] 2003/9/8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豫国税发[2012] 2012/3/15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杭州市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体 杭州市国家税务 2016/6/30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大企业及其成 国家税务总局宁 202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