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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2017]36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7
实施时间: 2017-4-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1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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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六届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工作方案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坚持尊重市场,竞争优先;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依法审查,强化监督的基本原则。
  (二)审查对象。海南省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相关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严格执行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违反这些标准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五)例外规定。属于国发[2016]34号文中明确的4项例外规定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建立自我审查机制和程序。
  1.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本部门内的具体业务机构各自负责,也可以由特定内设机构统一负责。(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要严格对照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全面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要认真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填写完成后,随相关政策措施一并履行程序。履行程序完毕后,由政策制定机关存档备查。未填写此表即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4.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征求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5.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二)严格审查增量。
  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国发[2016]34号文中确定的审查对象、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和规定时间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多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进行自我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送至其它部门联合会签。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出台。(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以省、市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与文件一并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三)有序清理存量。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所属部门在对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同时,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存量政策清理工作。对照国发[2016]34号文中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组织梳理现行政策措施,对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并向社会公开清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1.政策制定机关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政策制定机关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时间。(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政策制定机关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四)定期评估。
  1.政策制定机关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对其实际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2.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建立专门的定期评估机制,也可在定期清理本地区、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评估。至少每3年开展1次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3.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责任单位:政策制定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我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二)健全市场机制。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责任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
  (三)加强宣传培训。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注重电视、网络、平面等多种媒体的立体传播,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自我审查业务水平,加快培育一批知原则、懂业务的公平竞争审查人员。(责任部门: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
  (四)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五)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及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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