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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5-12-24
实施时间: 2015-12-28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18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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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创新保税监管制度,不断提升监管便利化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南京海关在辖区进行加工贸易监管一体化改革,并已在南通地区开展试点。根据分步实施原则,决定继续在苏州地区开展试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的企业范围
  苏州市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
  二、试点的业务内容
  对加工贸易账册的设立、变更等海关业务进行集中作业模式改革试点。
  三、试点作业指南
  (一)身份认证。
  企业通过计算机联网方式,经中国电子口岸身份认证后,通过海关提供的数据接口向海关申报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数据。
  (二)帐册设立(变更)办理。
  企业通过海关提供的数据接口申报联网监管资质、经营范围账册、归并关系和通关帐册相关信息,企业应确认发送至海关的电子数据真实无误。企业留存纸质单证备查。
  (三)申报责任。
  企业应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上述加工贸易业务,遵守如实申报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业务查询。
  企业可通过海关提供的数据接口查询账册业务办理进度。
  四、企业与海关联网的操作办法、数据接口规范见本公告附件。
  五、本公告自2015年12月28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一体化管理平台企业接入操作办法
  2.南京海关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一体化管理平台系统报文规范
  南京海关
  2015年12月24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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