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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6-6-30
实施时间: 2016-7-5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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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管理工作,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流程,现将南京海关开展企业主动披露试点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京海关企业主动披露试点以“属地管理、企业自愿、海关指导”为原则,企业注册地海关为企业主动披露试点工作的主管海关。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交主动披露材料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负责。
  二、海关接受的企业主动披露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之前或者在海关送达《稽查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之前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的;
  (二)海关在实施稽查过程中,进出口企业、单位对《稽查通知书》所列稽查范围之外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问题,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的;
  (三)其他在海关发现前,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不符合海关相关规定问题的。
  海关可以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商品等组织进出口企业、单位开展主动披露。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进行汇总并向海关提交《企业主动披露表》(附件1),同时随附能说明存在问题的相关报关单证、会计账簿、生产记录、中介报告等材料。相关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在其提供的复印件资料首页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及“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字样,并逐页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名或者盖企业印章。如资料页数较多时,可以在首页盖印章后,其他各页材料加盖骑缝章。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提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适用前款规定。
  四、海关认为进出口企业、单位就所披露的问题需补充材料的,可以制发《补充材料通知单》(附件2)要求补充材料。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以《补充材料申报单》(附件3)形式随附相关材料补充申报,补充材料的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补充的应当书面报明正当理由的,经海关批准后可以延期最长15个工作日。逾期未按照《补充材料通知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主动披露。
  五、海关可以结合企业自报材料,采取风险分析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企业实施抽查复核,必要时可到进出口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六、对于在进出口企业、单位披露之日前海关已启动调查、侦查、稽查、价格质疑、价格磋商等正式执法程序的事项,不按主动披露行为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采取制造虚假材料、提供虚假陈述、虚构事实及隐匿、消灭证据材料等方式故意隐瞒自身问题的,不再适用主动披露相关规定。
  七、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行为的,依法进行如下处置: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二)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
  (三)作为企业信用等级特殊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本公告自2016年7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企业主动披露表
  2. 补充材料通知单
  3. 补充材料申报单
  南京海关
  2016年6月30日

相关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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