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企业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文号: 南京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南京海关
发文时间: 2017-4-12
实施时间: 2017-4-1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29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配合南京关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实施,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等有关规定,南京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系统”)进行了功能优化,增设“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管理”功能模块(以下简称“分类监管模块”)。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类监管模块”功能说明
  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内仓储企业,需要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的,应通过特殊区域系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功能模块设立电子底账,在设立的电子底账备案商品范围内填制核放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进、出区手续。
  仓储企业在开展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期间,因存在管理不规范等情事,被海关要求整改的,企业电子底账将受到限制,企业将无法办理非保税仓储货物的进、出区申报手续。
  二、“分类监管模块”上线工作安排
  (一)上线时间。
  “分类监管模块”将于4月18日正式上线。
  (二)海关及企业准备事项。
  “分类监管模块”上线后,系统将启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报文规范(见附件)。请企业通过主管海关提前联系南京海关技术处,完成企业WMS(仓储管理系统)与特殊区域系统的联调测试工作,确保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业务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附件: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
  南京海关
  2017年4月12日

相关附件:
附件: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报文结构定义及填制规范(1).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31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6/29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 上海海关公告20 2016/6/29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 甬国税发[2008] 2008/10/14
成都海关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 成都海关公告20 2015/7/31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5/12/11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29号 天津海关公告20 2015/6/29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 厦门海关公告20 2015/4/30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
长沙海关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海关特殊监管 长沙海关2017年 2017/8/28
福州海关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的海关 福州海关公告20 20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