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部发[2017]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17-4-13
实施时间: 2017-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25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增强调整办法的激励性导向。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省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4月1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 陕人社发[2022] 2022/1/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 豫劳社养老[200 2009/1/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 苏人社发[2011] 2011/7/12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本市城镇企事 沪人社养发[201 2010/2/1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 皖人社发[2012] 2012/1/1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 冀人社发[2015] 2015/1/1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增加企业 川劳社发[2009] 2009/1/1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 2015/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江西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 赣劳社养[2002] 2001/7/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 桂人社发[2015] 20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