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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7]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4-14
实施时间: 2017-4-14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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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为认真做好2017年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一)认真做好已颁发旧版证书备查和新版空白证书申领工作。
  请各市财政局核实统计所辖县(市、区)已颁发的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和数量等情况,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于2017年4月19日前先行传真提供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备查;2017年4月24日前,凭纸质文件向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申领空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领回空白新版证书后,做好登记备案并分发给所辖县(市、区)财政局。
  (二)认真做好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工作。
  请各县(市、区)财政局通知相关代理记账机构凭旧版证书换领新版证书,并指导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代理记账机构入口”端口补充完成相关业务申请操作,再通过管理系统的“财政部门入口”端口认真进行审核后,打印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17年6月20日前,完成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涉及已报备的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信息变更、补发等业务的,此次通过管理系统一并办理,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换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三)认真做好新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有关工作。
  属于新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业务的事项,请各县(市、区)财政局先指导代理记账机构通过管理系统“代理记账机构入口”端口完成相关业务申请操作,再通过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入口”端口认真进行审核后,打印颁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四)认真做好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回收工作。
  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应统一收集并集中提交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要将统一收集到的旧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与之前报备的纸质文件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五)加强沟通和业务交流。
  本文所附操作手册中提供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QQ群”信息,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问题,请积极通过该群咨询,也可以通过“广西会管QQ群(51374196)”进行问题咨询和业务探讨。
  二、认真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的审核工作。
  (三)认真督促所有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备案工作。要求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四)加强备案材料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合理安排,配备必要办公设备,加强人力和物力保障,确保有关工作按时有序完成。
  (二)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认真学习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相关操作指南,包括《财政部门操作手册》和《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等,熟悉掌握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操作,进一步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和能力,做到悉心指导、耐心解答,加强沟通、优质服务。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要求,统一应用管理系统办理代理记账资格申请、备案、信息变更、补发或换发证书等业务,开展日常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要统一使用财政厅提供的新版空白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新版证书的打印填写格式必须严格遵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各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健全证书管理台账,科学合理预计和申领新版空白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五)请各市财政局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于2017年7月底前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电话:吕志军0771-5302335、杨雷鸣0771-5826231
  张晓露0771-5331599
  传真电话:0771-5318020
  附件:
  1.财政部门操作手册
  2.代理记账机构操作手册
  3.行政区划代码(管理系统财政部门入口登录用户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4月14日

相关附件:
关于开展2017年全区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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