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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4-11
实施时间: 2017-4-1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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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的规定,现将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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