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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7]83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7
实施时间: 2017-4-7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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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及省委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推动农业保险迈上新台阶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7]1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深化发展农业保险、提升保障水平,构建高水平农业支持保护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服务农业现代化为核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规范发展的原则,健全完善联办共保、属地经营的模式,加强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着力增加保险服务和产品供给,稳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覆盖广泛、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风险保障服务体系,在保障富民增收、助力农村发展方面取得新成效,促进“十三五”时期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水平再上新台阶。
  ——农业保险覆盖面与农业现代化水平相适应。坚持巩固基本面、覆盖全领域,把主要种植、养殖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保障重点,引导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实现保险险种基本涵盖我市主要种植、养殖业品种,保险责任涵盖我市发生较为频繁和易造成较大损失的灾害风险,参保对象涵盖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的各类型主体。各区、现代农业主导型镇街的主要种植业保险覆盖面要保持在90%以上,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占比保持在60%以上。
  ——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地方农业经济发展相协调。稳步提高保险标准,探索保障范围覆盖土地流转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并逐步建立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完全成本、甚至基本收益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切实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农业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层次保障需求得到满足,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体系进一步丰富。
  ——农业保险保障功能延伸与强农惠农要求相统一。始终坚持普惠原则,强化农业保险金融属性,与农业产业链加快融合,服务领域从农业生产环节向产业链上下游有序延伸,保障功能从单一经济补偿向防灾减灾、生产调节、社会管理、精准扶贫、担保增信等综合功能延伸。完善制度框架和管理规程,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互补,实现体系运转精密化和各项工作精细化。建立健全科学公正、信息共享、功能完备的农业保险统计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丰富拓展险种体系,稳步扩大保障范围
  1.提升农业保险险种保障水平。充分考虑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采取“基本险+附加险/补充险”的形式,为承保农户提供多档次的保障水平。开展水稻、小麦补充保额保险,保障水平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向完全物化成本延伸。
  2.加快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树立“大农业、大生产”观念,把大力发展地方特色优势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升级扩面的重点,加快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发展。结合优势产业,鼓励开展“一区一品”农险新产品开发与推广,积极开发青虾、芦蒿、园艺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0号)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提高财政补贴水平和经办保险机构服务水平,提升农机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能力。
  3.丰富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加快推进以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完善农业保险险种管理体系和支持体系,建立农业保险险种孵化、保护机制,积极创建农业保险创新示范区。积极适应农业保险保障范围由传统的产量损失补偿向市场风险补偿拓展、产品从“保成本”向“保价格、保收入”延伸的趋势,不断开发推广价格型、收入型等保障水平更高的新型农业保险险种。开展螃蟹价格指数保险开发工作,探索开发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主要粮食作物气象指数保险等天气指数保险以及各类产量保险、产值保险、质量安全保险等,积极参与农作物目标价格补贴改革试点。
  (二)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承保理赔新技术运用。按照农业保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要求,推动保险机构与国土资源、农业、气象等部门加强数据共享建设,为农险业务监管、精算定价、风险管理、增值服务等提供数据支撑。大力推动智慧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加大无人机、卫星遥感、GPS定位仪、测亩仪等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切实提高精准承保和快速理赔能力。积极推动互联网信息化建设,探索利用网络金融工具实现农业保险收费电子化,简化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
  2.健全完善农险服务网络。经办保险机构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宽站点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并加快实现镇街、村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全覆盖。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由保险机构建设管理,服务场所可与农经农业服务中心、气象等部门共建共用。保险机构要加强农险人员队伍建设,根据业务量,每个镇街设立1-2名专职农险工作人员,根据业务需求市场化聘用镇街、村协办人员。
  3.优化农险市场结构。从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户利益的角度出发,营造平稳有序、适度竞争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强化农业保险招标管理,鼓励符合条件的农险经办机构积极参与地方农业保险发展,保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相对稳定。2017年上半年完成新一轮承办保险机构招投标工作,保险服务协议周期为3年。完善农业保险联办机制,进一步厘清政府和保险机构的职能作用,注重发挥保险机构的主体作用和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环境营造、指导协调作用。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合作。
  (三)严格农险规范管理,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1.严格资金使用。各区要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的筹集、核算、使用等管理,严禁挪用保费资金,严禁截留理赔资金作为村、组收入或抵顶农户应交保费。按季与经办保险机构进行保费补贴等相关资金结算,确保承保理赔工作顺利进行。按规定上缴巨灾风险准备金,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要转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市、区巨灾风险准备金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各区每年可提取的防灾减损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确保用于农业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防灾减损项目,并切实发挥防灾减灾作用。
  2.规范承保理赔。保险机构要完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产品、客户、财务、风险、问责等全流程管理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监督,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条例》承保理赔“三公示、两签字”和保监会“五公开、三到户”监管规定。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理赔管理体制机制,强化对基层服务网络体系协赔、协保力量的组织管理,严格执行赔款“零现金转账直赔到户”,确保政府和保险机构理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到户。实行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承诺制,在与政府保险服务协议中签署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探索建立农业保险社会化评估评价和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四)强化金融支持功能,拓展支农惠农领域
  1.完善担保增信功能。鼓励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融资业务创新试点,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支农支小产品和服务体系,推动信贷业务与保险业务的有效互动。以农业保险服务群体为依托,积极发展“农业保险贷”等各类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及配套小额信贷产品。加强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合作,探索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建立完善涉农保单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补偿机制和联合追偿机制。探索运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试点推动“征信+保险+信贷”涉农信贷新机制。
  2.引入保险资金直投。积极引入保险资金投资农业项目,鼓励发展“惠农贷”等相关业务,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支持的原则,探索建立“保险资金+风险资金池”风险分摊机制,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良性互动。
  3.支持农产品出口和农业企业“走出去”。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引导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农产品出口相关的短期贸易信用险,研究开发适用于针对出口类农产品加工、储运、贸易、配送等多环节的综合性保险,进一步降低保险费率,有效提高农业出口企业投保比例。推进农业项目境外投资险及项目融资险,帮助企业规避“走出去”风险,建立健全涉农企业“走出去”风险保障体系。
  (五)精准助力农村发展,发挥富民增收作用
  1.发挥保险精准扶贫作用。通过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研究制定贫困农户保费减免机制。鼓励和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精准扶贫工作,通过保险市场化机制对贫困人口进行精准补偿。积极推进“扶贫保”、“富农保”等一揽子保险,围绕农业生产、意外伤害、大病医疗等方面,托底低收入农户生产生活保障;探索开展农村地区低收入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保证保险,确保低收入农户土地流转收益;针对经济薄弱地区带动脱贫的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风险保障需要,积极开发推广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帮助贫困地区从“输血式”发展向“造血式”发展转变。
  2.创新服务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建立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服务模式,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涵盖融资、生产、流通、仓储、销售等各环节的一揽子综合农村金融保险产品创新。大力发展“农耕乐”、“农商乐”等围绕农业用工、农产品运输、农产品质量等领域的保险服务,助力农业生产和农村电商发展。试点开展农村“两权”抵押保险,扩大土地确权成果运用。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价格型、收入型等农业保险试点,提高规模农业风险保障水平。
  3.强化防灾减损作用。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健全完善保险参与信息共享、灾前预防、灾害补偿、恢复重建机制。各区要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共享机制,完善风险动态监控制度,突出防范重点,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农业、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损基金作用,提升农业保险惠农水平。
  4.支持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战略,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重视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探索农业保险与秸秆还田、畜禽粪便利用等生态循环农业结合,做好农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推动农业生产绿色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大工作的跟踪指导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各区要强化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推动辖区内农业保险及涉农保险政策制定和执行、农业保险工作目标完成和规范管理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遴选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拟定合同文本、签订委托协议、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承担管理、评估考核、监管指导,统筹指导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等职责。
  (二)完善绩效评价制度。要结合工作部署推进、财政补贴政策、规范承保理赔运作、重点目标实绩、保险机构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开办农业保险地区和经办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地方特色农业扶持和保险机构招标等政策的重要参考。定期开展农业保险分险种核算工作,按照“保本微盈”的原则,根据本地农业保险发展情况,优化完善保险费率,保持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相对稳定。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区和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制度完备、执行高效、监督有力”要求,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不断加强财务监管、业务监管和服务监管,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合规科学高效使用,切实保障参保农户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要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要求,针对专项审计和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保险机构要坚持全面整改与建章立制相结合,认真做好原因分析,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坚持“闭环整改”,持续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执纪力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取消承保资格。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坚持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和惠农政策的受惠主体,大力培养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努力实现投保人“愿保尽保”与投保标的“应保尽保”的有机结合。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农业保险的方针政策、主要成绩、经验做法、典型事例、先进人物,以及为农民群众带来的实惠和积极变化等,弘扬正能量,增强凝聚力。要提高农业保险工作人员政策理论和实务水平,不断加大农业保险培训投入,持续推进“送培训下乡”,丰富培训形式,全面提升培训质量,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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