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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7]81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4-7
实施时间: 2017-4-7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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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与“先照后证”行政审批制度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32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17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证照联动监管的实施参与部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是证照联动监管的信息归集和公示载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照联动监管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共享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监管信息(“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处罚信息,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实现行政审批与监管执法同步的部门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本细则所称证照是指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行政审批等批准文件。
  第四条 证照联动监管工作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坚持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联动协同原则。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监管执法协同配合机制,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实时传递、无缝对接,形成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实时高效原则。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全面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逐步实现证照监管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第五条 证照联动监管部门职责:
  (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共享;对已领取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及注册登记时无需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无照经营查处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
  (二)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与注册登记有关的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核准、变更、吊销、撤销、注销、失效信息、监管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采集、更新和共享。
  第六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供下列信息:
  (一)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和吊销执照信息;
  (二)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含双随机、一公开)及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作出有关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供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有关核准、变更、注销、撤销、吊销和失效等信息;
  (二)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
  (三)依法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含双随机、一公开)及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获取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在获取属于前置审批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等信息后,应依法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在获取涉及后置的行政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不予许可、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的信息后,依法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在获取行政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信息后,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第九条 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从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获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后,应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虽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获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场主体相关行业监管标准,并将告知情况在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审批部门在获取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后,应在承诺时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许可、不予许可或依法查处取缔的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三)强化日常监管,发现市场主体通过工商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抄告工商部门。
  (四)在获取市场主体注销、经营期限届满、营业执照被吊销信息后,应依法撤销、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条 行政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根据其他部门报送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信息后,应当依据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各联动监管参与部门应遵循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数据接入标准规范,实现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接,确保数据正常交换;不具备与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的时限和程序,在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上人工录入证照联动监管信息。市工商局负责建立、管理、维护本地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为证照联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
  各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并由专人负责证照联动监管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联动监管参与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并对联动监管参与部门登录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情况、及时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相应信息情况、落实联动监管职责情况按月进行监测和督查,并将监测和督查结果通报证照联动监管各责任部门。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情形的,将提请市编办(审改办)对有关责任部门在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提请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部门和人员责任。
  (一)应当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录入市场主体有关信息而未录入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录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联动监管参与部门收到其他部门录入的市场主体信息后未依法履行审批、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联动监管参与部门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涉密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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