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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4-6
实施时间: 2017-4-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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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电子邮箱:cztzonghechu@
  传真:0571-87056992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综合处
  2017年4月6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函(征求意见稿)
省人力社保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浙江省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悉。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5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7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凡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经研究,同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组织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群众文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号)规定执行。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收取群众文化、图书资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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