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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7]47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7-4-7
实施时间: 2017-4-7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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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机构:
  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公司对《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新老划断原则提高信用债券的回购入库标准。2017年4月7日(含)前已上市或是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入库开展回购,需满足债项和主体评级均为AA级(含)以上要求;2017年4月7日(不含)后公布募集说明书的信用债券入库开展回购,需满足债项评级为AAA级、主体评级为AA级(含)以上要求。其中,主体评级为AA级的,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我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对回购质押品进行主动管理和动态调整规则依据。具体而言:新增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分别针对信用债券发行人被地方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或行政处罚措施、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或信用债券存在潜在风险状况停牌或停牌时间过长的情形,我公司有权对相关债券折扣系数取值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三)其他文字性调整。
  二、新版《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适用。本公司《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6]89号)同步废止。
  三、请各结算参与人按照新版《指引》规定,及时完成相关准备工作,确保顺利过渡。同时,应就新版《指引》修订内容和引起变化,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宣传与培训,防范回购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
  二○一七年四月七日

相关附件: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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