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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经审办发[2017]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1-18
实施时间: 2017-1-18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41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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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苏州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思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和审计监督全覆盖,进一步突出审计重点,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效率性,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以及《江苏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苏发[201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指苏州市市级机关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市、各县级市(区)非市直属单位中副处级及以上建制地区、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科学安排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济管理权限及所在单位工作性质、经济活动规模和特点、掌握财政资金量等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做到既全面审计,又突出重点、讲求效率。
  第四条 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大类:
  A类是指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部门、资金总量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B类是指掌握一定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部门,资金总量一般或较小、下属单位较少或无,收入主要靠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公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C类是指各县级市、区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的副处级及以上建制地区、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以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市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下属单位、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上述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对市本级不同类别经济责任审计对象,采取不同的审计频率和审计方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
  对A类审计对象,以任中审计为主,离任审计相结合。一般任职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需安排任中审计。每年安排的计划中任中审计不少于二分之一,争取达到四分之三。五年轮审一遍。
  对B类审计对象,以离任交接核查为主。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安排任中或离任审计:市委、市政府交办,有信访举报,任期内长期未进行审计的,其他需要。
  对C类审计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由市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或者统一组织下一级审计机关审计等方式进行;对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市管干部可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委托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逐步提高任中审计比例;
  (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其他相关审计项目相结合。在制定审计计划过程中,将经济责任审计与地方财政决算审计、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相关审计项目进行有机结合;
  (三)每年计划安排中要综合考虑审计对象任职岗位的调整情况、可用审计资源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审计计划数量;
  (四)对审计发现内部管理不规范、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领导干部,可加大审计频次;
  (五)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任务或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计划。
  第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时距任中审计不满两年或任职不满一年的,或离开岗位两年以上的;
  (二)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被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三)担任部门专职党委(党组)书记,不涉及经济和财务工作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八条 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数据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情况、任职期间接受审计情况、以往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整改情况等实行信息化、数字化和动态化管理,加强审计结果的综合分析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授权市(区)审计项目、离任交接核查项目和委托主管部门审计项目的质量把关和业务指导。
  第十条  市属国资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按照《关于苏州市市属国资公司二级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的意见》(苏经审办发[2013]3号)执行。
  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并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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