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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指导操作办法[试行]
发文文号: 苏审发[2017]2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4-6
实施时间: 2017-4-1
法规类型: 审计实施办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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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指导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指导工作的行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方式,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行政效率,依照《苏州市市级部门(单位)内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苏州市审计局行政指导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指导,是指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资企业接受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自行组织对下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时开展的指导、建议等行为。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自愿、公开、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对象为接受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授权委托,或自行组织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市属国资企业。
  第五条 审计机关确定对指导对象进行行政指导时应考虑以下条件:
  (一)行政指导对象内部监督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较好执行,近三年中未发生明显违反财经纪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指导对象设有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并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三)行政指导对象按规定选聘、委托中介机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其他符合行政指导条件的。
  第六条 审计机关主要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流程、内容、方法等审计实务实施行政指导。
  第七条 审计机关行政指导应遵循主动指导和依申请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组织部门、审计机关及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主动开展行政指导,对部门(单位)自行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指导对象申请为主,必要时也可主动开展指导。
  实际工作中,也可结合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等其他方式实施。
  对依申请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指导对象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审计机关应当准许。
  第八条 审计机关的行政指导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审计项目年度管理。
  第九条 行政指导过程中,审计机关有权要求指导对象加强工作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并认真落实行政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行政指导对象拒不配合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审计机关可以中止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指导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和增加行政指导对象义务,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 行政指导计划
  第十二条 行政指导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提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行政指导年度项目初步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对指导对象提出的行政指导申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应及时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在年度计划正式确定后回复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行政指导的,可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直接实施,并调整年度计划。
  第三章 行政指导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业务流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可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结合行政指导需求,单独设计和使用专用审计文书。
  第十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负责组织行政指导工作,在具体实施时,可以要求业务处室派人参加,或委托业务处室实施。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应在行政指导项目实施前成立行政指导组,行政指导组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不得少于两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行政指导组应做好指导前准备,明确指导对象、内容、条件、方法、步骤、履行配合义务等要求。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在计划确定后并在实施指导3日前将行政指导通知书(见附件一)送达指导对象。书面告知行政指导对象有关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内容、承办处室及承办人员等事项,需要行政指导对象事先做相应准备的,应当一并提前告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对列入指导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准备阶段和报告阶段应主动开展指导,在项目实施阶段以指导对象申请为主,必要时也可主动开展指导。
  第二十一条  开展行政指导时应加强与指导对象的沟通协调,在服务审计全过程的同时,突出重点环节。
  在项目准备阶段,要帮助指导对象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评估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可能性。在项目实施阶段,要提示指导对象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细致查实审计事项,齐全收集审计证据,准确作出审计结论,针对发现的审计事项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在出具报告阶段,要辅助指导对象客观全面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报告反映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具体明确提出可操作性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二条 指导人员实施行政指导时,应做好行政指导记录。当行政指导对象存在问题和不足时,应及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见附件二),提出行政指导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时发现相关单位存在违反财经法规事项的,应提供对相关问题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对发现相关单位或领导人有违法违纪线索或行为的,应予以重点指导,必要时引导其移送相关部门。
  第四章 行政指导监督
  第二十四条 法规综合处是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行政指导行为实施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内部审计指导处及相关业务处室应相互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共同做好行政指导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应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收集当年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指导项目的审计资料,并集中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审计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内部审计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行政指导通知书(略)
  2.行政指导意见书(略)
  3.行政指导记录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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