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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退款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7-4-5
实施时间: 2017-4-5
法规类型: 工商商标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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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17年3月10日起,商标局启用新版网上申请系统,采用在线支付方式收取商标规费。旧版网上申请系统继续延用预付款方式收取商标规费,新旧网上申请系统将并行三个月,并行期满后,商标代理机构可依据预付款余额情况,提出退款申请(详见附件),经商标局审核后予以办理。现将退款说明公告如下:
  一、办理退款时,商标代理机构通过旧版网上申请系统或以纸质方式提交的商标申请件,仍延用预付款方式收取商标规费,商标代理机构应保留相应的预付款数额。
  二、办理退款后,商标代理机构仍提交纸质商标申请件的,需根据业务量及时向商标局预付相应款项。
  三、预付款余额不足,申报业务将被依法不予受理。
  附件: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退款申请表
  商标局
  2017年4月5日

相关附件:
商标代理机构预付款退款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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