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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3]103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3-9-9
实施时间: 2003-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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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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